2022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证据
四、证据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对方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供应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供应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其事实主见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担当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以下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担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见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根本事实担当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见法律关系变更、毁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毁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根本事实担当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辩论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成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以下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依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依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阅历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其次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对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其次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缘由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缘由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缘由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其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
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展。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展。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供应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预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
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一般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供应新的证据的其次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供应的证据,申请供应反对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展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
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供应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供应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缘由逾期供应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供应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供应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受。但该证据与案件根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
当事人非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供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供应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预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
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展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展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状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规律推理和日常生活阅历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展推断,并公开推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制止性规定或者严峻违反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猎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一百零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依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供应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