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南持内容为:“今借李南现金壹万元。借款人宋涛,2010年5月1日。”的借款,向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宋涛归还借款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法官陈刚独任审理此案。在庭审中,陈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法庭审理,查明:借条签名为宋涛本人所签。但宋涛辩称:借条是李南拿着刀强迫他写的。对此,陈刚问宋涛是否报案。宋涛称没有报案,也没有其他人知道。陈刚当天作出判决要求宋涛归还借款一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宋涛接到判决次日在法院门前自杀身亡。后经查证:借条是李南强迫宋涛所写。李南事后因本案被判刑。
控方:陈刚构成玩忽职守罪。
辩方:陈刚不构成犯罪。
一、法律规定材料: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证据规则》)
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70条: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书证原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
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第76条:当事人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证据的,其主张不能获得支持。
第  条: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做出裁判。
《民诉意见》
第73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15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16条:除本规定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申请进行。
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3、13、170条的规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有两种方式,当事人就适
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若干规定》第3条、第13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承办案件的法官应认真进行审查,异议
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换成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为简化手续,可以口头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将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备查。
《若干规定》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170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4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发回重审。”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1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易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2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3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
第168条对什么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补充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追究办法》
第8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差而导致裁判错误;(三)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二、辩方破题
一、是否严重不履行职责。
(一)适用简易程序正确。
1、严重不负责任的标准?
2、适用简易程序的合法性。
(1)如何理解“争议不大”?
(2)适用简易程序错误,所应承担的责任?
如何应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对什么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补充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本案双方陈述矛盾,对案件是非、责任由原则性分歧,如何认定陈刚适用独任审理正确?
3、对于证据调查。
(1)宋涛已经提出受人胁迫,属于本人举报。刑事诉讼法84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
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宋涛当庭报案,陈刚却置之不理,属于严重不负责行为。
(2)宋涛已提出有受胁迫的情节,如果这一情节得到确认,无疑将会影响民事部分的判决,而刑事责任的侦查权在公安机关,在此情况下,陈刚作为法官有义务将情况反映给公安机关,借以查清案件的真相,然后才能对此案的民事部分作出判决。而这些,知法懂法的陈刚却未核实,严重不负责任。
(3)原被告双方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争议,事实证明,陈刚可以通过严肃认真审核证据,发现案件中的疑点,从而作出正确的判决,但是由于其玩忽职守行为,没有发现疑点而导致错判。
(2)根据……条规定,法官应调查取证。只考虑到举证的重要性,没有考虑到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证据进行收集和调查,严重不负责任。陈刚认定证据过于僵化,流于形式,不符合证据原则根本之意,严重不负责任。
综合:构不构成玩忽职守,关键是看法官是否尽到了注意之责。本案明显存在重大疑点,陈刚却一味地僵硬搬用证据规则,没有尽到应该注意之责。其一,没有给被告合理的时间去收集证据,其二,没有向警方报案,让警方查证核实。后来的事实证明,被告是否受到暴力威胁是可以查清的。然而,陈刚却在短短一天内做出了判决,显然草率,未尽到注意之责,有玩忽职守行为。
二、因果关系
1、如何认定陈刚审判行为与宋涛自杀之间的因果关系?适用哪种理论?(介入因素?意外事件
?)
2、宋涛自杀和陈刚的草率判案有因果关系。由于陈刚的极端不负责任,作出宋涛败诉的错误判决,导致宋涛绝望身亡的严重后果。
3、本案并非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判决,而是人格、尊严、公正、正义的体现,陈刚的行为其一直接导致宋涛死亡,其二,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本意,社会影响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