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诉讼⼆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政诉讼是⾏政相对⼈与⾏政机关的诉讼,⾏政诉讼是需要有⾜够的证据的,⼈民法院才可能⽀持⾏政相对⼈的诉讼请求。我国实⾏的是⼆审终审制,那么,⾏政诉讼⼆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证据规则》对于逾期举证采取了证据失权为原则的⽴场,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不发⽣失权的后果。但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采取了“负担额外的证明责任”,即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确有正当理由的,该证据作为失权后果的例外,允许提出,但当事⼈就逾期举证的正当理由的存在负担证明责任。新的司法解释也贯彻这⼀思想,保障诉讼公平,规范诉讼秩序。
在⼆审中,对于新的证据的审查分主要是根据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程程度,判定其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过失。根据其过错程度,适⽤不同的责任和后果。具体审查如下:
1、当事⼈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则上发⽣证据失权后果,但该证据涉及基本事实的证明的,不导致失权后果,但要训诫、。
2、当事⼈⾮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此类情形不发⽣证据失权后果,⼈民法院均应采纳但应当对当事⼈予以训诫。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3、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均不能免除对⽅当事⼈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对⽅当事⼈要求其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等费⽤的,⼈民法院可予⽀持。
⼆审中的新证据的认定
⼆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两种:
1、⼀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当事⼈在⼀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申请调取的证据。
但2012年《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逾期证据予以放宽,不必然发⽣证据逾期的失权后果,其实质上是扩⼤了新证据的范围。逾期的证据是否符合新的证据的条件,需经过⼈民法院审查,得出结论。
《证据规则》虽然没有明确对逾期证据进⾏审查及有关程序上的要求,但审查的内容隐含在新的证据如何让判断的条⽂之中。⼆审程序中,逾期提供的证据理由能够成⽴的,则转化为⼆审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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