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排他性与排他证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排他性是指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有排他效力,即该证据能够排除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反证据,从而对事实争议的解决产生决定性影响。而排他证明则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提供证据,将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排除在外。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六条规定了证据的排他性原则,明确了证据排他规则的适用范围和效力。该条规定:“对方当事人不提出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充分的,不得推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事实存在。”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就不能推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
证据排他性原则的存在,是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证据的充分性。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而对方当事人也有权利进行反驳和提供相反证据。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根据证据排他性原则予以推定。
证据排他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证据的提供和证据的鉴定。首先,在证据的提供方面,当事人应当遵循主动提供证据的原则,即一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主动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
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据不充分,法院就没有根据推定该主张事实存在的依据。
其次,在证据的鉴定方面,如果有争议的证据需要鉴定,法院会根据证据排他性原则进行鉴定。法院会根据争议证据的真伪、充分性和可信度等因素来判断该证据是否具有排他效力。如果证据经过鉴定认定为不真实、不充分或不可信,法院就不会将其视为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事实存在的证据。
然而,证据排他性原则也有其局限性和适用条件。首先,证据排他性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而是针对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的情况。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无需提供证据,那么证据排他性原则不适用。其次,即使证据排他性原则适用,法院也会根据事实争议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或矛盾,法院可能不会根据该证据予以推定。
综上所述,证据的排他性和排他证明在民事诉讼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保证了诉讼的公正性和证据的充分性,使得法院能够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然而,证据排他性原则也有其局限性,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断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