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证据若干规定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
一、形式规定
【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以下形式的证据:
1. 书证:包括书面文档、印刷品、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等保存在书面或其他物品上的证据材料。
2. 物证:包括有形物品、文物、照片、录像、录音、碟片等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3. 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
4. 证人证言:由有关人员作出的口头陈述,可以对案件事实予以证明。
5. 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作出的自己相关权利义务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6. 鉴定意见:由专门的机关或者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特殊专业问题进行的鉴定意见。
7. 笔录:由有关人员就案件进行的描述和记录。
8. 其他证据:包括司法机关调取的相关证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等。
二、辨认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对既有形式又有内容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可以进行辨认。辨认时,应当采取宣誓、鉴定等形式进行,应当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三、保全规定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财产性诉讼的原告或者请求人、被告、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证据灭失、被毁或者以后可能灭失、被毁,可能严重影响裁判结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主要包括:
1. 查封、扣押财产。
2.冻结存款、汇款。
3. 确认不移动财产。
4. 收押,逮捕。
5. 进行先予执行。
6.其他保全措施。
四、举证责任规定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举证。即责任在谁,举证由谁承担。
1. 一般原则:原告主张事实的,由原告举证;被告为抗辩作出事实,则由被告举证。
2. 证据主张责任转换:第三人主张与原告或者被告利益有关事实的,由第三人举证。
3. 违反证据保全责任转换:一方违反了对证据的保全、提供或者逃匿证据的责任,由该方承担举证责任。
4. 证据难以取得责任转换:一方对证据的取得负有相对过度的困难的,由对方举证。
5. 鉴定责任转换:对一方的估价申请被准予的,由该方承担鉴定的责任。
【解释】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事实或者宣称制度、事实的,由他举证;对方对主张的事实表示抗辩的,由抗辩方举证。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事实,应当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举证。某方在判决作出前违反了对书证、物证等证据的保全、提供或者逃匿证据的责任的,应当由该方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提出估价申请被准予的,由该方承担鉴定的责任。
以上是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若干规定,包括证据形式、辨认规定、保全规定和举证责任规定等。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有效地运用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