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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都将可以成为证明对象,所以更应该掌握免证事实的范围。证明对象的范围:民事实体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成为一个证明对象,这是第一类证明对象;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
公民如果与其他人因为民事上的纠纷需要到法院并且得到法官的中立判决就需要相关的证据去证明某些事实,而当事人想要在证明效力上得到最大的提高就需要明确最有利的证明对象,下面就让为大家讲解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定义:证明对象又称证明客体,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加以
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辨、反驳和提出反诉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其他事实,都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
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特征:
1、证明对象的确定有赖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2、证明对象是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
3、证明对象是必须以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
4、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联系。
成为证明对象的三个条件:
(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或者是实体法上的意义,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义;
(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
需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即证明对象:
(1)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
(3)证据材料;
(4)习惯、地方性法规(主要指非法院本地区的)和外国法;
(5)特别经验规则,主要是指专门性的特殊行业的经验规则。
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
(1)自然规律及定理;
(2)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3)众所周知的事实;
(4)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所涉及到的证明程序中必须包含着明确法定的证明对象,并且在审判过程的质证环节得到体现,否则将对该证据的提出者即当事人产生不利的后果甚至是影响了法官对证据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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