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的裁判文书需要进行事实认定分析,而事实认定分析的前提是待证法律事实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偏向哪一方,哪一方的诉讼负担就偏重,即如果不举证或达不到证明标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对证明责任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证据规定2019版是对证明责任的细化,也是进行事实认定分析必须遵守的规则。
    1.一般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根据举证时限,提出主张的一方的证据可以分为起诉条件证据、一审辩论终结前的证据、新证据。起诉条件证据是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证据,详见民事诉讼法122条。起诉证据中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管辖权证据,比如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合同约定等。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和管辖权的起诉条件证据,不符合法院立案条件,无法进入实体权益审理程序。辩论终结前的证据和新证据都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的组成部分,如果原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反诉原被告)因主观原因不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主张,同样承担不利后果。
2.特殊规则:法院依职权查明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一致的,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这是以诉讼为中心的证据规则的具体体现。法院依职权查明的事项比较少,
主要集中在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部分。
3.举证时限原则上,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如果逾期提交证据,将面临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详见民诉法68条。但是对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法院基于查明事实的需要可以采纳,同时可以对逾期提交的一方实行等措施。案件基本事实分为主要证据和补强证据,属于法官进行事实认定分析的范畴。因此,不建议当事人逾期提交正确,如果无法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必须向法院提交延期申请。
4.自认、否认、抗辩自认是对案涉纠纷事实的认可,即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因为庭审时间有限,起诉状、答辩状、证据交换的笔录均可以作为自认的事实。作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不作为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开庭审理。自认包含限制自认,即附条件的承认某些事实,比如被告主张借条是真的,借款金额不对并且已经还清了,那么被告需要提供真实的借款金额和还清借款的事实,如果被告无法举证证明,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如果被告说借款不存在则属于否认,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如果被告承认原告主张但认为已过诉讼时效,则属于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