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全文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事实的基础,也是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判断的重要依据。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公正和证据的真实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举证、调查和证明等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规定。下面是《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全文: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所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款原告应当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对自己的抗辩应当提供证据。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规定原告举证责任属于被告;
(二)当事人之间有约定;
(三)诉讼参加人之间有共同的证据责任。
第二款对不在法庭上发表意见、提出主张或者抗辩的第三人,当事人对其的主张或者抗辩应当
提供证据。
第三款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提交证据进行审查。对需要证明的事实,被请求人应当提供证据。
第四款出示证据应当出示全部的原件、副本、提取件和鉴定书、鉴定结论书。法院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发现不完整的证据,应当责令当事人补充。
第五款提供证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一)书面证据应当以原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的,可以提供副本。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发出的书面证据,当事人发出方在接收方签收后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副本;
(二)物证应当以原物提供。原物不能提供的,可以提供拍摄、录像、照片、物证提取书等物证材料;
(三)视听资料应当以原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的,可以提供副本;
(四)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应当以原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的,可以提供副本或者由法院复
制。
第六款当事人对方已经明确承认的事实,不需要提供证据,但是对方变更了不予承认的,应当提供证据。
以上就是《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全文。该条规定了当事人举证责任、证据的提供方式以及对已明确承认事实的证明等内容。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证据,确保诉讼的公正和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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