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知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程序
一、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1.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3.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4.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二、证明程序(取证、举证、质证、认证)
取证: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调取证据为辅
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形:依申请+依职权。
1.法院依职权自行调取证据: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2)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
(3)涉及民诉法第55条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2.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3.证据保全
(1)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①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动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小结】民诉中“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情况均有的是:鉴定启动和证据保全。
②适用前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③时间:诉讼过程中。
④管辖:审理案件的法院。
(2)诉前证据保全VS仲裁前证据保全
①启动方式: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②适用前提: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③时间:提起诉讼前或申请仲裁前。
④管辖: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⑤48小时内作出裁定;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在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证据保全。
(3)证据保全与担保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4)证据保全的具体措施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5)证据保全之后的法律效果
就该证据能够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6)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7)诉前证据保全后的移送制度
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法院。
三、举证(举证期限、证据交换、证据收据)
1.举证期限的确定
(1)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例外: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上述限制。
(2)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认或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不得超过15日。
(3)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认或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不得超过7日。
(4)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5)追加当事人、有独三参加诉讼或者无独三经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6)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8)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2.举证期限的延长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1)举证期限确定后,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2)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3.逾期举证的后果
(1)视为未逾期的两种情形: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
(2)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措施:
情形一: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即证据失权。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此为证据失权的替代性惩罚措施。
情形二: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法院可予支持。
4.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前的非必须性准备事项
(1)启动:依职权或依申请。
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依职权组织。时间: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
其余的案件: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时间:开庭审理前。
(2)证据交换时间: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或法院直接指定。
(3)证据交换的主持:须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4)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5)交换证据开始之日是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举证期限延期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三、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