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在多个领域成立子公司,发展成为集团公司,为了经营业务的开展及管理层面上的需要,集团公司向下属企业外派人员成为一种常见现象,这其中不免涉及了一系列的税务问题,如费用能否税前列支、个税怎样扣缴等实操问题,下面我们就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1外派人员不属于下属企业员工,费用列支在下属企业能否在税前扣除?
一般企业外派人员多为中高层管理人员,外派下属企业任职一般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且劳动关系仍然保留在集团公司,不会与下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此种方式下,外派人员在下属企业任职,发生的工资奖金费用属于与下属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费用,因此,相关费用列支在下属企业符合税法规定。
参考青地税函[2011]4号对此类业务的解释: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建议企业准备外派人员的派遣证明、人员调配决议等资料,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2外派人员工资在下属企业列支,但实际由集团发放,由谁扣缴个人所得税?
虽然外派人员工资在下属企业列支,但实际操作中,部分下属企业将工资奖金等费用划拨回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发放给外派人员,此时,工资奖金应由实际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即集团履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参考稽便函[2008]115号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的规定,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
3社保缴交地与工资发放地能否不在同一城市?
外派人员派往外地工作,一般户口仍在集团公司所在地,社保关系不愿意转移到外地,这就可能导致工资发放地在下属企业所在地,而社保缴交地在集团公司所在地,实际操作中,这
种方式是允许存在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员工保险,如果外派人员与下属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属于下属企业员工,下属企业应按规定购买社保,此时仍由集团公司购买社保则存在风险。
为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建议委托集团公司所在地的社保代理机构购买社保。参考《广东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办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
4异地购买的社保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外派人员在异地购买的社保费用,仍属于下属企业的经营费用,单位部分可以凭社保扣缴证明在下属企业税前列支;个人部分凭社保扣缴证明也可在税前扣除,但部分地区可能要求扣除数不超过当地社保缴纳标准的部分。
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中扣除,该文并没有规定异地缴纳的社保不能免税。且广州地区根据穗地税发[2009]148号文,已明确个人因社保关系在外地而在异地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果能够提供相关缴费凭证或证明文件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税前扣除。
以上分析适用于企业集团向下属企业外派人员的情况,如果是关联企业间外派人员的情况,则需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外派人员到关联公司任职,属于提供劳务服务,应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怎样成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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