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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学学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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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1概念
2名词解释
3专业介绍
4考试大纲
5课程
▪ 课程性质
▪ 教学目的
▪ 教学要求
6必读书目
▪ 经典文献
▪ 导论及工具书
1概念编辑
法理学不可简单地被界定为“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回答的大全。如果法理学只有这一个核心任务,那么2500年前的古希腊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
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法理学的词根应该是源于“juris”,意指法律或权利。另一个词根“prudence”则指智慧。因而法理学可能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学问。根据富勒“使人们的行为服从归制治理的事业”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们可以得出“法律事业”这一用语。
这种对于法理学任务的界定把问题的中心转向了这里:我们不仅探求“这一事业是什么”,以及“人们如何回答法律是什么”,而且我们也在试图弄清这些回答本身的含义。法律是一种争议的态度?或形式?正统性(合法性)是一种思维方式?广义的法理学理论不应仅仅局限于一个或者另一个法律观念,而应该探求这种多样性是如何形成的。
我们不能再局限于20年前中国法理学学者从前苏联学习而来的刻板的法理学教材的内容,法理学不是由:定义、特点、性质等等八股的条款构成的,她是一种法学的艺术,一种精巧的思维形式。
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法理本身并不具有法源的性质,只有依据法理所作的判决成为审理案件可以援引的判例时,才能成为法源。在社会主义法中,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苏联建国初期,由于社会主义法律还不完备,列宁曾宣布“在这种法令没有或不完备时,应以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为指针”(《列宁全集》第29卷,第106页)。中国司法实践中,当遇有案件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时,一般以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作为审判的依据。
法理学(16张)
2名词解释编辑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法律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中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中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
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律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
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社会需要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19、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法作为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不仅人人权利平等,而且义务平等。
23、社会调整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内存在的、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规范,构成某一种统一体,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证这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全面、深刻影响的统一体。
24、法律调整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法律学25、法制是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26、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27、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它是以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为前提。
28、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29、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30、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受和情绪。
31、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
32、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
33、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4、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5、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36、调整性规范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权利并让他们承担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37、保护性规范是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制裁措施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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