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导论
一、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很多法学家直接称法理学为“法的一般理论”。
二、 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2、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3、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三、法理学的历史。
(一)、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1、古希腊古罗马的法理学思想
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同时这个时期还提出了一系列的法理学问题,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人治和法治,守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
古罗马: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核法学流派。古罗马法学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思想,关于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划分的思想等,对后世的法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理学思想
儒家:礼主刑辅,综合而治
法家: “援法而治”、“以法治国”
法律学道家:“无为而治”、“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墨家:“天意乃法的根源”,“兼相爱、交相利”
(二、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1、西欧中世纪的法理学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通过把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法律思想揉合在神学中,保存和发展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到中世纪后期,出现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当时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
又一次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出现了法学流派,即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旨在恢复和复兴罗马法。
2、中国古代的律学与法理学思想
从汉代起,中国产生了“律学”,亦称“刑名律学”、“注释律学”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理学
1、资本主义兴起与法学的勃兴
自13-14世纪开始,一批出身于新兴中产阶级的思想家把君主(而不是上帝)或人性(而不是神性)看做国家和法律的基础。这个时期法学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是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
生。复兴罗马法。
2、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世界观的出现
近代资本主义法学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自然法学派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
提出了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义等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3、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思潮与流派
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
出现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分化,即出现了法理学和刑法学等法学部门的分化。
4、当代西方法理学
出现了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社会法学派。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以新的政治和理论姿态出现,成为西方法理学的三大主流学派。
四、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1、《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等着作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
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1)、马克思主义关于思维与存在,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的理论对于认识法律现象的性质具有认识论的根本意义。
(2)、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为理解法律现象的历史发展,剖析法律现象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奠定了理论框架。
(3)、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理论和阶级分析的方法为认识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提供了基本线索。
(4)、马克思主义关于普遍联系的辩证法为认识法律现象与社会现象的关系,以及认识法律现象直接的关系给出了整体思路。
3、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具体研究方法
(1)、价值分析的方法
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
(2)、实证分析方法
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如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有哪些社会作用和功能,法有什么样的体系和结构。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一、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
规范分为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
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的关系。
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界、人与劳动工具直接的关系。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范权力和义务的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