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5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2012年卷一10题,单选)
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
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6条涉及的“法律”、“国家政策”均属于法的渊源,故A项正确。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是二者是存在区别,也存在联系。该条未涉及此,故B项错。所谓裁判规则,是指决定案件争议问题如何处理的规则,即案件的裁判标准,或者说,案件判决结论的大前提。《民法通则》第6条仅仅是指示如何适用法律、国家政策,该条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结论的大前提,故C项错。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条未涉及具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D项错。 知识模块:法理学
2. 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14题,单选)
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
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
法律学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正确答案:C
解析:一般地,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后者,是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普遍约束力”,是指针对的人不特定,且能够反复适用。在本题,法院对某一案件作出的已生效判决,仅是对该案件的处理,对其他类似案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故选项A说法错误。 所谓判例法,是指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先例规则,这种先例规则对以后的相同或类似案件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在当代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而非判例法。故选项B说法错误。 判例在法的适用中具有重要性,因
为它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具体地说,任何判例都是法官结合特定案件事实将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制定法规范具体化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判例不再是一般的和抽象的了。这至少为将来的法官运用该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导。同理,任何判例都是法官针对具体案件事实将具有模糊性和歧义性的制定法进行解释而得到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任何判例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使制定法的语言的外延和内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厘清。这样,判例就为将来的法官适用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帮助,至少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总之,选项C表述正确,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仅由一方当事人签署,并不会使该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即使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也不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在现行法上,“行政强制执行力”是生效的行政行为才可能具有。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是司法行为,它生效后应具有的是“司法强制执行力”。总之,选项D说法错误。 知识模块:法理学
3. 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9题,单选)
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
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
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
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
正确答案:B
解析: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法院审
判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据此,司法的解释的特征有三:一是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二是内容,必须涉及法院审判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三是效力,必须具有普遍约束力。刘法官的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符合上述三特征,不属于正式司法解释。故A项错误。 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外国法(包括外国成文法、外国判例),可以充当非正式渊源。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外国判例,而外国判例在我国只能充当非正式法律渊源,故B项正确。 从法律推理的角度看,法律规定是推理的大前提,案件事实是推理的小前提。“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属于案件事实,应该是推理的小前提。故C项表述错误。 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属于成文法系(或称大陆法系、法典法系等)。判例法系与成文法系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判例,而在于判例法是否属于主要、正式的法律渊源。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但判例并没有构成此类国家的主要、正式的法律渊源,故仍属于成文法系。D项错误。 知识模块:法理学
4. 2000年6月,最高法院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部分裁判文书,在汇编前言中指出:“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对于此段文字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11题,单选)
A.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构成法的渊源之一
B.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C.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
D.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司法解释范畴
正确答案:A
解析:法的非正式渊源,仅具有法律说服力即可。既然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故可成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A项正确。 最高法院的裁判
文书是针对特定人之间发生的具体案件而作出的,不具有“规范性”,也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故B项“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述错误,C项“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的表述错误。司法解释应当具有普遍约束力,故D项表述也是错误的。诉期限的限制。”赵某已被立案侦查,故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不适用时效免责。故D项错。 知识模块:法理学
5. 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12题,单选)
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
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
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B
解析: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在本题,担保关系并非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故不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选项A说法错误。若命题“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正确,则意味着质押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而质押关系也并非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故选项D说法错误。 按照相关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债权关系与质押关系中,债权关系居于支配地位,而质押关系处于从属地位,故选项B说法正确,应选。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不同,可分为隶属性法律关系和平权性法律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平权性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在本题,股东之间的股权关系是平权性法律关系,因股权发生的民事诉讼,在争议股东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关系,也是平权性法律关系,故选项C说法错误。 知识模块:法理学
6. 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一14题,单选)
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
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李能利用其母不识字骗签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显然违反该条规定,故A项正确。在本题,“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很显然,法院是基于潘桂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否认转让合同效力,而非“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故B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房产转让合同
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对潘桂花行为能力的鉴定是为了认定其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故C项正确。 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是为解决房产究竟谁享有所有权的争议。而该争议的解决,关键点就在于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故D项正确。 知识模块: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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