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尺q〈去
专项立法精准治污攻坚蓝犬保卫战
—
文/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0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期,北京市与河北省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也通过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地条例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对于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是我国第一部区域协同统一对有关污染防治做出全面规定的区域性地方立法,率先在省级层面为全国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制度范本。
聚焦发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以习近V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
十九大明确要求,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6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专门对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和鼓励清洁能源车辆推广使用
等提出明确要求。十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加强
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
治攻坚战的决议》,明确提出地方
人大要加快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
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中共天津市委、市政府制定关
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
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打赢
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
2020年)、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
理攻坚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
年)等配套措施,将严格管控机动
车污染作为当前我市深入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工
作。2019年12月,市委对做好当
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要以更
大的决心和力度,压实硬责任、硬
指标、硬措施,坚定不移走绿发
展、高质量发展之路。在市委领导
下,市人大常委会在生态环保领域
立法方面持续发力,形成了较为系
统的、具有地方特的生态环保制
度规范,建立健全了区域污染协同
防治的制度安排。为进-步落实中
央和市委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打
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有
必要在《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专门
的地方性法规,为我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提供制
度支撑。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
立法计划安排,2019年3月,成
立了由常委会领导同志牵头,市人
大法制委、城建环保委,常委会法
工委、城建环保办,市司法局、市
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部分市人大代
表、专家学者参加的联合起草组,
具体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
2019年7月,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
委会进行审议,经三次审议后市人
大常委会提请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
议审议并表决通过,自2020年5
月1日起施行。
开门立法,策力凝聚共识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
众多,使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千家
万户。制定一部务实管用、解决问
题的高质量法规,需要深入了解立
法需求,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最
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有的放矢地
制定规则。在《条例》起草和审议
修改过程中,联合起草组注重把握
开门立法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广
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实地开展
调查研究,汇聚民智民意,夯实法
规的众根基。
2020年1月总第217期|29
尺□〈去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
一是多次征求市人大代表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草案-审和二审后,两次发函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意见,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座谈征求意见。在《条例》草案三审后,通过组织集中研读活动面对面再次征求市人大代表意见。代表们对制定《条例》普遍赞成,对《条例》草案充分肯定,同时,也对《条例》草案提出了重要的修改建议。联合起草组对这些意见进行了逐条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在此基础上,对提出修改建议的代表逐一进行回复,汇报吸收采纳情况,解释说明意见建议未采纳的有关考虑。
二是深入基层开展实地调研。2019年3月,常委会领导同志带领联合起草组专程赴广东、四川两省进行考察调研,学习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立法和工作经验。8月,常委会领导同志专门带领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深入机动车检验机构和建筑工地进行实地调研,了解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情况和井道路移动机械标识管理情况。10月,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深入工业企业、机动车维修单位等基层单位进行实地调研,了解重点用车单位和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管理情况。
三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150,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天津丨1报、北方网、津云客户端和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天津人大全文刊登了公告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华社、人民网、央广网等部分中央驻津媒体也予以积极报道和转载。在为期10天的时间里,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反响积极,从不同角度提出自己
的看法和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
委会法工委还通过召开座谈会、发
函等形式,广泛听取重点用车单位、
基层立法联系点、科研机构及法律
学者、环保专家的意见。
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市民等
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修改建议
主要集中在:一是进-步明确和细
化政府有关部门在机动车和非道路
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管
职责,促进严格执法,增强执法的
可操作性。二是进亠步拓展环保、
低碳出行方式的保障措施,减少机
动车排放污染。三是进一步增加应
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排放、高能
耗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内
容。四是进一步建立相关部门间的
工作协同机制,搭建信息数据共享
平台,提高检测效率。五是进一步
增强法规内容的刚性,确保法规可
执行。六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规
定,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
放污染违法行为加大惩治力度。联
合起草组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
建议进行认真的梳理和分析,在此
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直面问题,突出重点精准治污
随着大气污染治理持续推进,
我市空气质量显著改善。与此同时,
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出现新情
况,根据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研究结
果,影响空气质量主要因素的贡献
率也在不断变化,机动车和非道路
移动机械排放对细颗粒物(PM2.5)
的浓度贡献已从2014年的17%升
至2018年的24.7%,影响日益凸
现。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全
市机动车保有量约为310万辆,非
道路移动机械约6万台。由于机动
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大、流动
性强、排放情况复杂,导致污染治
理工作成本高、难度大。进一步精
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
标排放,特别是防治重型柴油车排
放污染,要依靠科学、完备、严格
的制度设计。通过制定这部“小切
口”的专项立法,将我市污染防治
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举措固定下来,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引领和推
动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
气质量,不断增强人民众的蓝天
幸福感。条例统筹“车、路、油”
综合治理,强化在用机动车和非道
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条例》主
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要求机动车和非道路
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正常
使用机动车的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
排放诊断系统,不得拆除、停用或
者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
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排放诊断系
统报警的,应当及时维修。非道路
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正
常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
装置,不得拆除、停用或者擅自改
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
超标的,应当及时维修。重型柴油
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
市有关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
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二是实行重点用车单位机动车
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重点
用车单位要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
关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用车单位名
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完善机动车定期检验制
度。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30I2020年1月总第217期
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尺q〈去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机动车送至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是明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维修制度。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外埠车辆在本市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五是明确本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累积记分。具体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市市场监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六是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合格后应当进行信息编码登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协同推进,同步立法开创先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大气污染治理,是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京津冀三地大气污染协同防治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目前,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
械排放污染防治是三地共同面临的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机动车和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流动性,造成三
地各自的监管部门难以对跨境超标
排放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
现全口径的监督管理。三地还存在
监管数据不共享、异地执法难等问
题,需要通过区域立法协同加以解
决,实现重要监管制度和措施的协
调一致。
2018年7月,在第五次京津冀
人大立法工作协同座谈会上,三地
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同志将机动车
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立
法律学法确定为重点协同项目。2019年
8月,在第六次京津冀人大立法工
作协同座谈会上,三地人大常委会
主要领导同志共同推动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协同立
法,确定了协同起草、同步审议、
各自在代表大会通过、同时施行的
工作要求。三地人大常委会、政府
有关部门按照会议要求,先后11
次召开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等,
交流工作情况,加强沟通协调,为
《条例》草案实现制度协同奠定了
重要基础。2020年1月,京津冀三
地人民代表大会分别审议通过机动
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条例,这是京津冀区域第一个同步
立法的实质性成果,在法规名称、
立法原则、调整对象、篇章结构、
主要制度、协同机制等方面制度安
排上保持一致,实现了京津冀区域
协同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
《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区域协
同、数据共享、协同抽检抽查和统
一登记、部门协作等内容,为京津
冀三地协同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
动机械排放污染提供法律制度支
撑。《条例》规定:
一是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北
京市、河北省和周边地区人民政府
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
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促进京津
冀及其周边地区统一规划、统一标
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开
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
标责任。
二是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北
京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机
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
据共享机制,将执行标准、排放监
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推动建
立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
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的协同监管。
三是明确本市与北京市、河北
省探索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
制,可以协同对新生产、销售机动
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
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明确本市与北京市、河北
省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
记管理制度,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
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
机械监督管理。
五是要求本市生态环境等部门
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和周边地区
的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
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合作,通过区
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
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
提高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放污染防治水平。
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条
例》已经顺利审议通过。我们坚信,
《条例》实施必将为打赢蓝天保卫
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
的制度支撑,保障人民众更好地
享受蓝天白云和繁星闪烁。
(执笔人:武志赵新)
2020年1月总第217期|31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