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人(本诉被告二):,女,汉族,身份证号:
地址:xx市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 支行
地址:
负责人:,支行行长
本诉被告一:,,汉族,出生
地址:
本诉被告三: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反诉请求:
1、确认被反诉人原对址在xx市xx区房产享有的抵押权已经消灭;
2、判令被反诉人为反诉人办理上述抵押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3、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 年月日,被反诉人与反诉人的丈夫
个人身份证贷款及本诉被告三签订了《房屋担保(抵押)借款合同》。被反诉人已于20 年获悉
的死讯。直至,20 年月
日,被反诉人才提起本诉,要求反诉人等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基于以上事实,反诉人认为:
1、被反诉人提起本诉时其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早已届满,其本诉诉求不应获得法院支持;
2、依据物权法及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早已届满的情况下,被反诉人原对xx市xx区的房产享有的抵押权已经消灭。
在上述抵押权已经消灭的情况下,被反诉人未为反诉人办理抵押权的注销手续,已经损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诉人依法提起反诉,请贵院判如所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2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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