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发[2008]52
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办法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的管理,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山东保监局决定在济南地区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办法。现将《济南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办法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车险    见费出单    方案
抄送:中国保监会、青岛保监局、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
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编录:赵静                                          校对:毕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二OO八年七月八日印发
济南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
管理办法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确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要求,制定《济南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办法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本方案自2008101日起正式在济南试点,成熟后将尽快在全省推广。
一、“见费出单”的定义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有效保单并打印正式保单。
二、实施“见费出单”的意义
(一)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通知要求,做好济南市保险业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确保代收税款安全,切实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
(二)推动保险公司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三)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提高保费收入透明度,有效解决目前市场存在的“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提高经营数据真实性。
三、“见费出单”的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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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能够实时确认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业务系统据此生成有效保单(实施范围包括批改加保车辆)。保单的保险责任起期必须在收费入账信息确认之后。核保通过但未作保费收费确认的,不能生成有效保单,系统应自动控制不能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所有保费必须缴纳至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户。
1、不同保费结算方式的具体操作标准:
划卡收费: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系统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行(或银联公司)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行(或银联公司)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交强险、商业车险方可生成有效保单并打印保单。
各保险公司应将刷卡方式作为个人投保业务的首选保费结算方式,并应主动向投保人推荐该结算方式。
现金收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时,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应在收取保费后,通过转刷卡将等额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待获取银行(或银联公司)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交强险、商业车险方可生成有效保单并打印保单。
支票收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支票支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可正常进行投保操作,待支票到达保险公司指定账户,由保险公司指定专人在系统进行人工收费确认后,交强险、商业车险方可生成有效保单并打印保单。
每笔车险业务(交强险或商业险)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一次性缴清所有保费(含车船税);
不得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缴交保费,也不得在一种缴费方式下分两次或两次以上缴纳保费或车船税。
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采取其它的缴费方式,也应符合以上要求,即必须确认保费收费信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2、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自投保录入并核保通过操作起10个自然日内,仍未做收费确认的,系统应自动注销该投保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