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平安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确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方法。
食品摊贩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允、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平安负责。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平安,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担当社会责任。
激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须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依据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凹凸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九条本市建立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其次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依据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在主体业
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一般餐饮(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心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含特别供餐形式的(集体用餐配送、中心厨房)还应详细标注。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别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别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运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半成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详细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依据食品平安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十四条中心厨房不得进行冷加工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不得制作乳及乳制品。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原则上不得进行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十五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
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干脆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开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平安自查、从业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平安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须要的其他材料。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详细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居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托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托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照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状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依据下列状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须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确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据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八条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确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确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后至行政许可确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办理。
第三章审查与确定北京食品
第十九条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须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进行核实的,应当对涉及食品平安的经营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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