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北京食品试行)》的通知
 
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已经市局2016年第3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11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930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的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类和食品制售类。具体见《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风险原则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食品安全条件的现场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事项进行许可。
第五条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六条 鼓励食品经营单位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连锁企业总部的申请,对其申请许可的下属连锁企业经营场所的布局流程技术性图纸材料进行统一评定。
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经营者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八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经营企业和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专门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内容。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制度。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的具体地址。
第三章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销售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因已具备食品制售项目申请条件,可以满足散装食品销售的要求,故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项目时,可不按本章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进行现场核查,但其散装食品销售应在备餐、售饭等专用操作场所内操作。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三条 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四)与生活区分(隔)开。
(五)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第十四条 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一)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
第十五条 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经营流程,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十七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无包装的散装食品销售。
第二十条 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经营场所内不销售食品,仅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使用。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第二十二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 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需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四条 散装熟食一般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非预包装形式零售的熟肉制品。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售卖区域;售卖区域以透明隔断(可设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与食品经营场所其他区域相隔离;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
第二十六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设立拆封、摆盘等简单处理过程所需的相应操作间,操作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操作间专用独立,有明显标识与其他场所区分,操作间内可设售卖区,总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应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操作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或隔断铺设到顶,地面、墙壁、天花板应采用无毒、无异味材料制成;
(二)有盛放食品的容器及容器的清洗消毒设备;有存放废弃物的容器,容器配有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设有与实际加工品种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至少设置2个水池,采用非手动式水龙头;
(四)设置独立的空调设施和配备环境温度计,需要冷藏的食品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安置有效的通风设施,安装有灭蝇、灭鼠、灭蟑设置;
(五)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 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中应体现以下内容:
(一)索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索要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
印件。
(四)索要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应建立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