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别】饮食北京食品
【发布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2.02
【实施日期】2012.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工商局食品流通许可工作规范—申请条件
(2012年2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
北京市工商局食品流通许可工作规范――申请条件》。
申请人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前应当确定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一章 人员管理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清晰自身食品安全职责。
实行连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每个连锁分支机构应当分别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经一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的,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要求。
第三条 (从业人员相关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员在申请流通许可时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和专业培训合格证明。其他食品从业人员(指流通环节从事食品采购、保管、加工、销
售等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和专业培训合格证明。
第四条 (经营场所员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的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
第二章 场所要求
第五条 (经营场地)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关要求。
同一经营场所不得申请两家以上食品流通许可。
第六条 食品经营场所应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并应距离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10米以上。
销售裸装的散装食品应距离上述污染源25米以上。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场地布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和食品贮存场所、个人生活区分开。
食品区与非食品区应当分开并有明显标志,食品区不得经营有毒、有害、有污染危害的物质,如消毒剂、杀虫剂等。
食品经营项目较多的场所应当布局合理,遵循划行归市原则,划分为预包装食品区、散装食品区、生鲜食品区、水果蔬菜区、冷冻食品区等区域。
第八条 申请批发、批发兼零售经营方式的经营者,应当有贮存食品的库房。使用自有房屋或租赁他人房屋作为库房的,申请时应提供自有房屋房产证复印件或库房租赁协议的复印件。经营时由生产商直接供货或物流公司送货,无需库房的经营者,申请时应提交相关协议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以非实物方式销售食品的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具备存放食品安全相关文件资料的条件,场所内备有必要的办公工具,如办公家具、电脑、展示柜、电话等。
申请批发经营方式(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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