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10.27
【字 号】
北京食品【施行日期】2015.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局2015年第4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及延续
  持有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申请变更或者延续许可,应当向市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一律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可以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分别申请,其生产的食品类别在已换发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变更。换发新证后,持有的原许可证予以注销。新证书副本上应当一一标注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及“QS”标志
  (一)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二)使用原包装、标签、标志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各单位在本办法暂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管理规范
  2.《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
  3.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标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27日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市局负责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本市食品生产许可。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直属分局”)负责许可相关工作及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局可以根据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市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市局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及相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 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市局的网站上公布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类别提出。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
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添加剂生产企业还应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市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