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止食品浪费,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文明程度,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反食品浪费及相关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倡导简约适度、绿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反食品浪费工作坚持分类指引、科学施策、德法兼治、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宣传引导、示范带动、监督管理等长效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推进、单位主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对食品浪费的监测、调查、统计、分析、评估,提高指导服务水平和监督管理效能。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制定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相关制度规范、标准、激励惩戒措施,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提升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绿餐饮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餐饮外卖平台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管,建立健全专项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食品浪费违法行为。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推动学校、幼儿园广泛开展以节约为主题的校园活动和实践体验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营养状况监测、营养知识普及,制定不同体的营养膳食指引,引导市民养成科学的饮食习惯。
  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粮食和储备、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做好反食品浪费工作。
  第五条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国情教育、宣传动员、经验推广和文明实践活动,将反食品浪费工作纳入文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第六条 餐饮、烹饪等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业自律规范、团体标准,将反食品浪费纳入行业评优指标体系,开展行业食品浪费监测和分析评估,组织开展相关培训,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加强反食品浪费研究,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反食品浪费工作建议。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加强饮食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健康、理性、绿的消费理念和习惯,向消费者提供与餐饮消费相关的信息和咨询服务。餐饮服务经营者以设置最低消费额等方式迫使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的,消费者协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反食品浪费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食品浪费行为。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开展面向职工、青少年、妇女、家庭等的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做好反食品浪费相关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反食品浪费纳入行为准则、自律规范,严格落实反食品浪费有关规定,教育引导单位员工和组织成员自觉抵制食品浪费行为,支持开展反食品浪费的志愿服务活动。
北京食品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反食品浪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传播健康文明饮食文化,报道先进典型,依法曝光浪费行为。
  特餐饮街区、商业综合体等餐饮聚集区域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采取措施促进区域内餐饮服务经营者转变经营理念、改进服务方式,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文明用餐,预防和减少浪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