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村北139号院8号楼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经济开发区站前路。
法定代表人:周建文。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
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青青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洪祖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北京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