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
基本情况
袁某,省人。2010年8月16日下午,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诊断,左侧额颞顶硬膜外血肿,左额颞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c5、6椎体骨折伴四肢瘫,右髌骨骨折。
2011年8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书》,认定袁某受伤事故为工伤。2011年10月11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袁某的为一级,护理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
袁某就医至2011年10月27日,已欠医疗费96799.36元,医院已停医停药。而用人单位在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之后拒绝再继续支付医疗费,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袁某受伤为工伤的决定不服,提起了工伤行政确认复议、诉讼。至此,袁某陷入绝境。
办案经过
袁某妻子向本律师请求帮助,本律师一边积极应诉(用人单位提起了工伤行政确认复议、并经理一审、二审,用人单位败诉,袁某最终被认定为工伤),一边认真研究法条。
根据《社会》及《》规定,律师向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提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要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后,几经波折、反复,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于2013年3月,向袁某先行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约60余万元。从本律师为袁某提供法律帮助到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支付袁某工伤保险待遇,前后历时一年半。
案后感语
本案是一个令人不堪面对的困境,一边是瘫在床上的、四肢不能动弹的、生活陷入绝境的工伤者;一边是在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之后,不再继续支付的用人单位;还有一边是接到了工伤者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却因没有先例而无法立即支付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三方纠结在一起,使人感慨。在三方中最弱、最无助的是工伤者袁某,他躺在病床上,如果有钱支付医疗费,就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他还有可能站起来,要知道他才40几岁啊。而现在,他的下半辈子要在床上度过,这是多么的无奈和可怕!
通过袁某案件,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这一法条不再躺在书面上,而是鲜活的站起来。本案也因特殊性和首创性成为了全国首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偿案件,被法制日报评选为优秀经典案例。
愿天下所有的工伤者,不再躺在病床上,也都能的鲜活的站起来!
【篇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
当前位置: > > > 正文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第一案二审胜诉
发布时间:2014-7-9 23:58:00 作者:
图为袁彦展示法院的二审判决书。马远/摄
前段时间,本网站公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第一案》,全文以判决书的形式,公布了袁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被拒后,将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列为被告,并一审胜诉的判决。本案被告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案情回顾
工地干活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在公司无法支付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袁彦依法提请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下简称乌市社保局)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然而,乌市社保局拒绝了他的请求。
50岁的袁彦是河南驻马店人,2008年,到乌鲁木齐打工,在包工头的带领下,到乌市北郊某工地从事模板制作。当年7月20日,在工地干活时,被一个倒塌的架子砸伤,经确诊为右脚骨折、踝关节坏死, 住院一个多月,伤好了,也落下了病根。
袁彦说,现在走一两公里路,右脚就开始疼。
此后,袁彦被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为七级伤残,他所属的乌鲁木齐三师建业劳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三师建业劳务公司)认为,袁彦是包工头带来的,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工伤赔偿。
没办法,只好打官司。
袁彦说,2011年7月,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法院最终判定三师建业劳务公司承担袁彦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112329.64元,并进入
执行程序。
本来以为这事就可以结了,没想到,法院调查发现,这家公司没有财产可执行。
袁彦说,2011年10月14日,法院做出中止执行裁定书。
《社保法》让他看到希望
一筹莫展之际,袁彦看到《》(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让他看到了希望。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2011年11月4日、30日,袁彦先后向乌市社保局递交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一个月后,乌市社保局拒绝了他的申请。2012年年初,袁彦将乌市社保局告上了法庭。
2012年3月,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受理此案。乌市社保局在法庭上称,袁彦受伤时间为2008年7月,申请工伤认定为2009年3月,而《社会保险法》施行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袁彦受伤时间和工伤认定时间均在先行支付规定实施之前,不在法律实效产生的实施范围内。
法院认为,原告的事故伤害虽发生在2008年,但原告依法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时间为2011年10月14日,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此,《社会保险法》对原告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辩解理由。
法院最终判决,乌市社保局60日内向原告袁彦履行先行支付中工伤保险金支付项目的法定职责。
乌市社保局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要求水磨沟区法院重审此案。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依法驳回市社保局请求
2013年3月,水磨沟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撤销乌市社保局关于不受理袁彦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决定,责令市社保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市社保局不服,再次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2013年5月,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乌市社保局在庭审中认为,袁彦所属公司已无财产可执行,如果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必将无法追偿,造成基金缺口。若开先河,将给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甚至会有人以各种名义套取工伤保险基金,最终导致参保人员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负责此案的乌市中级法院审判长杜琼在接受采访时说,本案中,法院已确定了袁彦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在执行中由于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袁彦在没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向乌市社保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适用《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故依法驳回了乌市社保局的上诉请求。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遇阻
2011年7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首次确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原则。其立法目的为保障工伤职工获得赔偿的权利,体现了我国工伤保险的保障功能和救济功能。然而,本案之所以广泛关注,从另外一个侧面也体现出此项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大障碍。各地社会部门多以地方无实施细则为由,拒不执行先行支付制度。致使各地先行支付第一案,时隔两年左右才陆续出现。先行支付制度落实之困难,可见弱者维权之艰难。
从工伤劳动者的角度来讲,无疑是一把强有力的保护伞。对于社保经办机构来讲,却面临挑战。本案中,乌市社保局的答辩陈述中的基金安全问题就是最大的隐患。国家人社部虽然颁布了《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暂行办法》,在实践中对于追偿制度的设计尚需推敲。如果追偿制度无法落实,基金安全必然存在隐患。这就要求从制度设计层面进一步规范先行支付条件,制定完善的业务流程,并从加大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这个源头上下功夫,才能消除基金安全隐患。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瑞生认为,遭遇工伤后,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工伤先行支付制度使之多了一个获得赔偿的途径;同时认为,由于相关法规还不完善,社保部门的顾虑也需考虑。他建议,应尽快建立与社会保险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在制度层面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顺利执行,以此降低基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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