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保险是劳动者在⼯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种社会保险制度。
⼯伤赔偿标准
⼀级⾄四级伤残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并由⽤⼈单位和职⼯个⼈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
⼀次性⼯伤医疗补助⾦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六级伤残为18个⽉;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六级伤残为34个⽉。
七级⾄⼗级伤残
⼀次性⼯伤医疗补助⾦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级伤残为8个⽉,九级伤残为6个⽉,⼗级伤残为4
个⽉;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级伤残为15个⽉,九级伤残为10个⽉,⼗级伤残为5个⽉。
⼯伤赔偿条件
⼯伤职⼯应当为⼯伤保险参保⼈并经认定为因⼯负伤/⽣病
办理材料
1.《厦门市职⼯⼯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
2.受伤职⼯的⾝份证复印件
3.⼯伤认定书
4.医疗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及费⽤清单等)
5.报销⼯伤医疗待遇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提供劳动能⼒鉴定费原始发票及委托书、辅助器具配置清单和发票等材料;
6.报销伤残补偿待遇的提供劳动能⼒鉴定结论书
7.报销⼯亡补偿待遇的提供⼯亡认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证明等材料;
工伤保险赔偿流程8.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权所致的,还须提供民事赔偿等材料。
办理流程
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已认定为⼯伤,劳动鉴定机构已进⾏劳动能⼒鉴定、伤残等级达到⼀⾄⼗级的。
每⽉25⽇前将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转⾄职⼯所在单位;伤残待遇和⼯亡补偿待遇委托邮政局进⾏社会化发放。职⼯可就近到邮政储蓄⽹点领取。
办理地点
厦门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长青路191号劳动⼒市场⼤厦12层
电话:(0592)5323207
车次:6路;7路;10路;27路;42路;44路;46路;123路;128路;129路;132路;133路;657路;658路;659路;840路;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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