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李兆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3 
【案件字号】(2020)鲁11民终1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公衍义马德健田仕杰 
【审理法官】公衍义马德健田仕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涛;李兆姣;日照圣邦贸易有限公司;李铁峰 
【当事人】刘涛李兆姣日照圣邦贸易有限公司李铁峰 
【当事人-个人】刘涛李兆姣李铁峰 
【当事人-公司】日照圣邦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新伟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新伟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新伟 
【代理律所】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涛;李兆姣;日照圣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李铁峰 
【本院观点】关于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债的抵充顺序时,应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充。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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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4 04:43:07 
刘涛、李兆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1民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涛,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现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兆姣,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现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上诉人李兆姣之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圣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三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90376423G。
     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铁峰,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伟,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涛、李兆姣、日照圣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民初6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涛、李兆姣、日照圣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故在2016年6月1日所出具的借据上,双方未约定收取利息,上诉人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合计支付给被上诉人64500元,应作为偿还本金,而非利息。一审认定偿还款项先抵付利息,剩余部分再抵充本金,与事实不符。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债务人用于偿还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应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而非利息。一审法院未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不公的判决。
     李铁峰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李铁峰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涛、李兆姣、日照圣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李铁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律师代理费7000元由刘涛、李兆姣、日照圣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刘涛、李兆姣、日照圣邦贸易有限公司一审辩称,李铁峰诉状的内容应该是对的,需要对证据进行核实。
刘涛老公多高     李铁峰提交举证据如下:
     证据1.借据一份,证明在2016年6月1日刘涛、李兆姣、日照圣邦贸易有限公司向李铁峰补写借据一份,借到李铁峰现金20万元,<2016年5月30日>到期足额偿还。
     证据2.两份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一份是2011年8月30日从李铁峰银行卡转到刘涛银行卡账户94000元,另一份是2013年4月10日时从李铁峰的父亲李全乐银行卡转到刘涛银行卡账户96720元。
     刘涛、李兆姣、日照圣邦贸易有限公司质证意见:借据是后来补的,打款记录也对。原先有两张10万的借条,利息是月一分六,后来的我记不清了。我已还本177500元,利息日万分之五十太高,我要求先还本金。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在并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刘涛、李兆姣、日照圣邦贸易有限公司曾于2011年8月30日、2013年4月10日先后两次向李铁峰借款20万元,后于2016年6月1日向李铁峰出具总借据一份,内容“今借到李铁峰现金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借款日期自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到期按时足额偿还。如有逾期,则按照每万每日五十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有争议,提请人民法院裁决,诉讼费用及债权人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刘涛李兆姣日照圣邦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6.1"。借据出具后刘涛、李兆姣、日照圣邦贸易有限公司当日经银行网银归还李铁峰本金10万元。
     另刘涛、李兆姣、日照圣邦贸易有限公司经银行网银于2016年7月1日又归还李铁峰款5000元,于同年9月1日归还款5000元,于同年12月14日归还款3500元,于同年12月23日归还款10000元;于2017年1月3日归还款10000元,于同年1月25日归还款4000元,于同年6月1日归还款10000元,于同年7月1日归还款3000元;于2018年2月13日归还款5000元,于同年9月24日归还款2000元,于同年12月17日归还款2000元,于2019年2月2日归还款3000元;另在李铁峰父亲住院期间交付现金2000元;以上刘涛、李兆姣、日照圣邦贸易有限公司合计付给李铁峰款额6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