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GA95-2015
本标准的第4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A 95—2007小学生开学典礼发言稿《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和GA 402—20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本标准以GA 95—2007为主,整合了GA 402—2002的部分内容,与GA 95—2007相比较,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标准的范围(见第1章,2007年版的第1章);——增加、删减和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07年版的第3章);——增加了对灭火器用户的要求(见4.1);——修改了对维修机构的授权要求以及责任(见4.2,2007年版的4.14.24.3);——增加了维修机构应获得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要求(见4.3);——增加了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向授权的维修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及对其维修活动进行监督的要求(见4.5);——增加了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的再充装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的规定(见4.6);——删除了对维修能力检验的实施机构的要求(见2007年版4.4);——修改了对维修场所的要求(见5.1.15.1.25.1.3,2007年版的5.1.15.1.35.1.4);——合并和修改了对维修设备和检验设备的要求(见5.22007年版的5.25.3);
——修改了对维修人员的要求(见5.32007年版的5.4);——修改了维修质量管理的要求(见5.42007年版的重阳节是农历几月几日5.5);——删除了维修条件检查判定规则(见2007年版的5.6);——修改了维修前的检查记录的要求(见6.1.12007年版的6.1.1);——修改了维修程序(见6.1.22007年版的6.1.2);——增加了维修前检查的要求(见6.2);——增加了拆卸灭火器后的检查要求(见6.3.26.3.3);——增加和修改了对灭火剂回收处理的要求(见6.42007年版6.2.2);——修改了水压试验要求(见6.5红外线水平仪2007年版6.3);——修改了可更换零部件的要求(见6.62007年版的5.5.86.5);——修改了再充装的要求(见6.7,2007年版的6.6);——修改了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的要求(见6,82007年版的6.7);——临时身份证可以坐飞机吗修改了灭火器的报废和处置要求,并增加了向社会提供报废回收服务的要求(见7.27.37.47.5 7.6,2007年版的7.27.3);——修改了试验方法(见第8章,2007年版第8章);——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9章,2007年版的第9章)。本标准修订时参考了ISO/TS 11602.22010E)《消防 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 2部分:检查和维修》。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器具配件分技术委员(SAC/TC 113/SC 5)归口。本标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跃伟、王鹏翔、余威、赵婷、冯伟、严洪、宋醒醒、李申、曹顺学、金
义重、朱青、李寅、陆聆泉、唐晓亮、汪礼苗、杨洋。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 95—1995GA 95—2007——GA 402—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与回收处置、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维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351.1 手提式灭火器 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 5099 钢质无缝气瓶GB 5100 钢质焊接气瓶GB 8109 推车式灭火器GB/T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A 1157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公安部令第129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 4351.1GB 810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灭火器用户 user灭火器配置场所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3.2 维修 serviceservicing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水压试验、灭火剂回收、零部件更换、再充装、报废与回收处置、质量检验等活动。3.3 维修机构 servicing agency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灭火器维修的组织。3.4 授权 authorization灭火器生产企业将其生产的灭火器的维修职责授给一个或多个维修机构的活动。3.5 维修条件 service condition维修机构在维修场所、设备、人员和质量管理等方面所具备的条件。3.6 维修出厂检验 delivery inspection for service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需要逐具完成的质量检验。3.7 维修确认检验 verification inspection for service为验证维修后的产品持续符合维修技术要求所进行的检验。
4 总要求
4.1 灭火器用户应按GB 50444的规定对在用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符合维修要求的灭火器应及时送生产企业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4.2 维修机构或生产企业维修部门应对其维修后灭火器的质量负责。
4.3 维修机构应依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获得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4.4 维修机构的维修条件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4.5 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向授权的维修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并对其维修活动进行监督。
4.6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的再充装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5 维修条件
5.1 维修场所
5.1.1 灭火器维修用房应满足授权维修灭火器的种类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00m2
5.1.2 维修场所应设置水压试验区域、灭火剂充装区域、产品的报废区域、可更换零部件仓库和维修后的成品仓库。灭火剂充装应在室内进行。5.1.3 储存和充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应与用水区域隔离。
5.2 维修设备
5.2.1 维修机构的设备配备应符合GA 1157的要求,维修设备和检验设备应满足授权维修灭火器的种类和维修数量的需要。
5.2.2 维修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应做好记录。5.2.3 计量仪器和仪表应处于完好的使用状态,应在投入使用前及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后的状态应得到识别。
5.3 维修人员
5.3.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熟悉本岗位职责、授权维修的灭火器的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5.3.2 当产品标准、零部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从事灭火器维修的人员进
行再培训。
5.4 维修质量管理
5.4.1 维修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专业维修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贯彻执行。5.4.2 维修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质量文件,至少应包括:a 维修授权方的授权证明(内容包括:被授权维修机构名称,授权维修灭火器名称、型号、授权期限、授权要求、授权企业名称和公章等);b 与所维修灭火器相关的产品标准和零部件标准;c 所维修灭火器装配图样、可更换零部件明细表及图样,以及关键元器件和灭火剂的特性描述表;d 可更换零部件的进货检验规则;e 维修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f 灭火器拆卸、灭火剂回收处理、水压试验、灭火剂再充装/充压、维修出厂检验、报废与处置等工艺文件或操作规程;g 用户质量信息反馈和服务制度。5.4.3 维修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对质量文件进行有效控制的文件化程序,并确保:a 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 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5.4.4 维修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的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维修灭火器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
量记录至少应包括:a 灭火器维修合同或协议;b 可更换零部件的进货检验和验证记录;c 维修记录;d 维修确认检验记录;e 维修人员的培训记录;f 用户质量信息反馈和服务信息记录;g 维修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h 维修设备和检验设备中的计量仪器和仪表的定期校准或检定记录。
6 维修技术要求
6.1 —般规定
6.1.1 维修前应对送修的灭火器逐具做好信息记录。记录至少包括:a有活化石之称的野生动物是 灭火器用户名称;b 制造厂名称或代号;c 气瓶(筒体)生产连续序号或编号;d 型号、灭火剂的种类;e 灭火级别和灭火种类;f 使用温度范围;g 驱动气体名称、数量或压力;h 水压试验压力;i 生产年份或制造年月;j 最大工作压力或公称工作压力(适用二氧化碳灭火器);k 瓶体设计壁厚(适用二氧化碳灭火器);l 实际内容积(适用二氧化碳灭火器);m 空瓶质量(适用二氧化碳灭火器);n 上次维修合格证上的信息(适用时)。6.1.2 灭火器维修应按6.26.8的程序进行。
6.2 维修前检查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外观和铭牌标志进行检查,确认是否符合7.17.2规定的报废要求。对确认属于报废的灭火器应进行报废处置。
6.3 拆卸灭火器
6.3.1 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6.3.2 拆卸后,应对灭火器气瓶(筒体)内部进行检查,确认其内部是否存在7.2规定的缺陷。属于报废的灭火器应进行报废处理。6.3.3 拆卸后,应对灭火器器头(阀门)和贮气瓶等零部件进行检查,确认是否存在6.6.3规定的可更换要求。
6.4 灭火剂回收处理
6.4.1 为防止维修中清除的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对清除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收处理。6.4.2 干粉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如下:a 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淸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进行回收储存,且应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b 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
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经检验,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和斥水性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灭火剂应按a)的要求进行回收储存。c 回收储存的不可用于再充装的干粉灭火剂应送有能力处理干粉灭火剂的生产企业用作辅料处理后再利用,或送有关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6.4.3 12111301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在拆卸前应按国家相关的回收规则进行回收处理,并保持记录。6.4.4 从水基型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6.4.5 洁净气体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6.4.6 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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