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为加强对高速公路应急救援服务的管理,维护高速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高速公路应急救援服务行为,制定本预案。
1.2本预案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高速公路使用者出现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提供应急救援服务时,应当达到的服务质量标准;是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及高速公路使用者对应急救援服务质量实行监督的基本依据。
1.3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建立及时、科学决策程序,健全及时、完整、高效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构建及时发动、组织救援的人、财、物和信息的保障机制以及各种协作机制,迅速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及时提供应急救援服务。
1.4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把保障人民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服务的
基本出发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对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及应急救援工作,尽量减少高速公路使用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应急救援服务要求
2.1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实施救援服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公路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树立“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理念。
2.2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实施救援服务中要坚持事故防范、高效快捷、权威科学、协调发展的原则,要立足于防范,化解各种风险,快速反应,及时施救,判断准确,科学决策。
2.3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提供应急救援服务时,除清障、车辆维修等服务外,不许收取救援费用;收取费用的服务项目应向公路使用人公布其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并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
3应急救援服务范围高速查询
3.1一般性救援服务
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可拨打96199高速公路统一求救:
(一)车辆发生故障;
(二)拖车服务;
(三)车辆燃料耗尽无法行驶;
(四)其他应急服务。
3.2特殊情况下应急救援服务
3.2.1高速公路因突发事件出现交通中断或较长时间阻塞或高速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需迅速恢复、抢修、加固,以确保道路畅通的应急行动。
3.2.2因雨、雪、雾、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严重影响道路安全通行,需向高速公路使用者发布预警信息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的应急行动。
3.2.3省内或相邻省份发生大规模流行性疾病对高速公路正常运营造成影响或沿线服务区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应采取的应急行动。
4.应急救援服务体系
4.1应急援服务体系组成
救援服务体系由应急指挥、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保障、新闻媒体发布、救援信息管理、救援队伍管理等系统组成。
4.1.1 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局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局、处、现场三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成。
(一)局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局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局应急领导小组、局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和局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局应急救援服务工作;
2、督促落实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做出的决定和指示;
3、负责指挥或指导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地方政府部门、军队和武警部队等单位参加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制定、修改和实施局应急救援服务预案;
5、研究、协调和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督促检查局相关单位和部门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响应及善后处理工作情况;
7、应急事件结束后的调查和总结工作;
8、组织高速公路应急培训和演习;
9、负责局应急救援信息网络化的建设等。
(二)管理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管理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处应急领导小组、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和处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1、在局应急领导机构的指挥下统一领导本地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工作;
2、向局应急领导机构报告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及发生情况;
3、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住的突发事件或经预警后发生的一般交通突发应急公共事件;
4、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实际,负责制定适合本地区应急救援工作细则和子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负责本地区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培训;
6、负责本地区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化的建设等。
(三)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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