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提升服务区功能设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发挥其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高速公路服务区规划、建设、经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以提供公益服务为主,主要为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短暂休息、公共卫生间服务、餐饮、购物服务、信息查询及车辆加油、维修等基本服务。
第四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适度超前、以人为本、便民利民、诚信公平、优质服务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工作。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公安、卫生、环保、工商、质监、价格、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服务区社会治安、食品卫生监督及医疗救助、环境保护、经营和公平交易、计量、价格等监督管理。
第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规范对服务区的经营管理。
服务区内餐饮、购物、汽车维修等收费服务项目对外承包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对外经营的,经营管理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服务区公厕、停车广场、休息座椅、保安、保洁、安全、应急等公益性服务,由经营管理者直接负责。
第七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高速公路服务区专项维护资金,用于服务区维护和公益性服务支出,确保服务区设施完好和服务功能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权转让收入、承包租赁收入等应当优先用于服务区维护和公益服务支出,不足部分从通行费收入中列支。经营管理者
可以设定合理的通行费收入提取比例,保障服务区维护资金。
第二章  高速查询服务区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新建或者改扩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其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高速公路路网总体规划和服务区布局规划;
(二)符合国家、省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指标及服务区间距要求;
(三)与实际及未来预期交通量相匹配,满足交通服务需要;
(四)具备供水、配电等必备基础设施的建设条件;
(五)符合安全、应急、节约和环保要求。
第九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应结合区域路网布局、建设环境及项目交通特点等,科学规划,统筹布局,合理确定服务区选址、建设规模、总体布局、场地设计、建筑设施、节能环保设备。
第十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按使用功能划分为中心服务区和普通服务区。鼓励在大中城市附近、交通流量较大或通往著名旅游景区等重要路段,设置中心服务区。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规模应当按照公路交通量、建设环境、用地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用地面积和建筑设施规模。增设旅游服务等拓展功能时,可采用商业化方式增加用地规模。鼓励采用路地共建、前区后园开发模式。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分区布设、线型流畅、标识清晰,保证车辆进出顺畅、使用方便、安全有序,停车场地总面积不小于整个服务区有效用地的60%。鼓励中心服务区采用客货分离式布设。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路网内服务区间距不得大于60公里。属于国家高速公路路网以及连接城市密集区、通往大型旅游景点等交通量较大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路网间距一般不大于50公里。通行山区、湖区等气候多变地区的高速公路,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服务区或扩大服务区面积。
在两个服务区之间,可根据交通流量、服务能力、地形条件等因素,设置仅提供短暂休息、
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益性基本服务的停车区。停车区与服务区或停车区之间距离一般不小于15公里。
第十四条  新建高速公路中的服务区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
高速公路服务区设计可由专业建筑设计单位专项进行设计。
新开通服务区应当具备与其设计一致的基本功能。在已开通运营高速公路上新建或改扩建服务区的,由经营管理者按公路附属服务设施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