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师资队伍结构和提高队伍质量,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和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在职攻读博士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二条申请条件。获得学校政策支持的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身心健康,教学效果优良,工作业绩突出,具有扎实学术基础;
(二)认可南博集团文化,有长期与学校共成长的职业规划;
(三)就读国外、的学校为国家教育部所认可;
(四)所报读专业与现工作岗位基本一致;
在职研究生申报条件
(五)申请博士学位相关待遇时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且入职学校工作满一年。
第三条申请程序。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应于入学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备案表》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需检验原件)。
第三章享受待遇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支持:
(一)可根据个人学习需要,申请合理安排授课时间;
(二)教师在所在二级学院授课教师充足的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减少授课任务,因减少的工作量产生的额外课酬费用按培训费处理(须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
(三)因学习与学校或部门活动(如会议、培训等)发生冲突时,可凭相关学习证明提出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按公假处理。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持证到人力资源部进行验证、登记,国(境)外学位证书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相关鉴定证明;
(二)验证通过的,可于当学年起,每年在年底发放2万元博士学位津贴,连续发放
5年,发放总额最高不超过IO万元。
第六条获得博士学位后的教职工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聘任合同仍在有效期内;
(二)与学校签订5年以上的服务协议。
第四章津贴发放管理
第七条博士学位津贴发放期间,有以下情形者,年度津贴发放标准作相应调整:
(一)出现教学事故且教学事故系数累计达到3以上,该学年度津贴减半;系数累计达到4以上者,取消该学年度津贴;
(二)学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该学年度津贴减半;学年度考核“不称职”,取消该学年度津贴;
(三)学年度因请假导致教学工作量少于规定数的2/3者,或请假累计超过30天者,该年度津贴减半;
(四)因违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警告处分者,该年度津贴减半;受到严重警告、降低聘任等级处分者,取消该学年度津贴。
第八条博士学位津贴发放期间,有以下情形者,取消或停止发放津贴:
(一)发生严重师德失范行为者,按照“一票否决制”取消享受本项津贴资格,当年度及剩余年度的津贴不再发放,同时须退还已发放的津贴;
(二)因违法、违纪等被解聘者,剩余年度的津贴不再发放,同时须退还已发放的津贴;
(三)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因个人原因与学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须退还已发放的津贴;
(四)因聘任合同到期未能获得学校续聘者,剩余年度的津贴不再发放。
第九条申请博士学位津贴时需提交当年的正规学费发票。津贴发放后,无论津贴发放的年限,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学校返还学费发票。
第十条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新入职(或在职)具有博士学位教职工,可申请享受博士学位津贴,具体发放规定如下:
(一)自申请核准之日起在学校工作每满一年发放2万元,最高发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其他规定:津贴发放相关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在内,“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备案表
个人基本信息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 貌 | |||||
职称 | 所在部门 | 部门:岗位: | 入职时间 | |||||
当前最高学位 | 当前最高学历 | |||||||
读博情况 | ||||||||
是否定向培养 | 是否 | 是否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 | 是否 | |||||
考取院校 | 录取时间 | |||||||
攻读专业 | 读博地点 | |||||||
学习年限 | 预期获证名称 | 口学历证□学位证 | ||||||
主要学习经历 | 起止时间 | 毕业院校 | 所学专业 | |||||
年月至年月 | ||||||||
年月至年月 | ||||||||
年月至年月 | ||||||||
年月至年月 | ||||||||
本人保证所填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备案人签名:年月日 | ||||||||
备注 | ||||||||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