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2015〕130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关于教职工在职攻读
申请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重庆大学关于教职工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的规定》经校长办公会2015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职研究生申报条件重庆大学
2015年4月13日   
重庆大学关于教职工在职攻读
(申请)博士学位的规定
为了提高教师队伍、管理干部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规范教职工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的管理,学校根据国家研究生教育的改革方向和我校队伍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本要求
1.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主要包括“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和“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两种方式,脱产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按国家规定应办理辞职手续。
2.各二级单位应统筹安排好本单位人员发展的需要和工作实际,做好教职工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的审批及管理工作。
3.所攻读(申请)博士学位的专业须与所在岗位工作内容和任务紧密相关。
第二条  报考条件
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能优质的完成本职工作;符合各类人员进校工作基本年限的要求;符合所报考学校当年招生简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  报考程序
1.申请人在每年规定的招生报名时间前1个月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申请表》。
2.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根据本单位队伍建设规划、单位工作安排签署审批意见。
3.领导干部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学校组织部门报告,并签署审批意见。
第四条  待遇及费用承担
1.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岗位津贴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发放。
2.在职攻读(申请)博士的报名费、学费等相关费用由教职工本人承担。
第五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
第六条  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原《重庆大学关于本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暂行规定》(重大校〔2004〕13号)停止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2015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