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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引导基金),促进上海天使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小微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10]37号)精神,制定《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基金赎回要几天 本细则所称天使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天使投资企业对初创期企业实施股权投资,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快速成长;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天使投资母基金,促进机构化天使投资企业发展。
本细则所称天使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创
业投资企业。
本细则所称天使投资母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本市注册设立的天使投资企业,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基金。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具体条件如下: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成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3、职工总人数不超过2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20%以上;
4、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天使引导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行使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等职责;天使引导基金成立独立的投资评审委员会,对天使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天使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方式。暂由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作为天使引导基金出资主体行使出资人职责,
由其所属上海创业接力科技金融集团,作为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天使引导基金日常管理运作。
第二章 天使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 天使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二)天使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各类资金。
第三章 天使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天使引导基金可采用阶段参股天使投资企业和设立天使投资母基金等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第六条 申请天使引导基金参股支持的天使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设立的天使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经验或与投资领域相关的行业经验;
  (三)在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四)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五)天使引导基金参股的天使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企业;
(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天使引导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有行业或产业经验及背景的投资人所管理的天使投资企业;
对于在天使投资领域有出投资记录的人士所管理的天使投资企业优先考虑。
第八条 天使引导基金对单个天使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为500万元人民币至3000万元人民币,占单个天使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总额比例不超过50%
第九条 天使引导基金对天使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不参与该天使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其拥有监督权。天使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所投资的天使投资企业委派一名观察员。
第四章 天使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和操作程序
  第十条 天使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鼓励创新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天使投资人及其管理团队来沪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天使投资管理团队。鼓励各区县、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