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86.09.10
【字 号】[86]民民字第339号
【施行日期】1986.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婚姻
正文
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九月十日 (86)民民字第3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都要到当地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严格遵照《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三条 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市民政局。
  第四条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均有责任如实为本单位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借故限制和阻挠。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 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区、
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关,应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要由经区、县民政局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专门负责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需变动,应同区、县民政局协商。
  第七条 婚姻登记员必须做到:
  (1)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对当事人主动热情、态度和蔼不刁难当
事人,不徇私情;
  (3)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科学执法;
  (4)工作认真负责、深入细致,不草率、不拖拉。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要尽量方便众,办公时间要固定,并在本辖区内公布。
  第九条 婚姻登记员要结合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情况,讲解《婚姻法》,使当事人能知法、守法,并进行晚婚晚育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提倡节俭办婚事,反对铺张浪费,抵制封建主义的陈规陋习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
  第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好婚姻登记档案。
  区、县民政局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上述两种证书同原《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申请书》、《离婚申请书》、《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按民政部格式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由区、县人民政府加盖印章。
哪种牌子的护肤品好  《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须贴男女双方像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三峡》原文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和区、县民政局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结婚申请书》,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但当事人双方必须分别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的户口都不在本婚姻登记机关辖区内的,不予登记。在外地工作的婚姻当事人双方要求共同回到本市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予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卡片或户籍证明、二寸单人或三寸合影半身免冠像片三XXX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本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单位的办公室、人事、干部、劳资部门出证,没有工作单位的城市居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居民科或知青科出证,农村村民由村民委员会出证,不在本乡办理结婚登记的,须在证明上加盖乡人民政府公章)。
蒙面歌王 普罗米修斯  婚姻状况证明的内容包括: (1)申请结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丧偶)、有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2)对方姓名和单位。
  当事人双方回本市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需持其父母户口卡和与当事人一方确属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离过婚的还须持离婚证件。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的,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因受干涉不能获得所需《婚姻状况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也可受理。由当事人填写《结婚申请书》,在“提供证件情况”一栏中写明婚姻状况和不能取证的原因。由其所在单位注明情况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后,婚姻登记机关应依法准予登记,单位拒绝盖章的,可由婚姻登记机关报经区、县民政局核批后,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祝福春节祝福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男女双方的结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即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的。
  2、男女双方或一方并非完全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张伟欣个人资料  5、患有麻疯病或性病未治愈的。微单反
  在审查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应当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八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要如实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故意隐瞒的,要予以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提倡婚前体检和婚前咨询。有条件开展婚前体检的地区,应认真对麻疯病和性病进行检查。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到医院进行婚前体检,提供检查证明,但不得向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硬性索取其它体检证明。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应准予登记,分别发给《结婚证》。《结婚证》上要粘贴像片并加盖钢印。如果是离过婚的,应在《离婚证》的明显处,注明再次结婚登记的时间和另一方的姓名,盖章后交还本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