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实务的影响及应对
摘要:《民法典》及其配套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对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作出了相应的修改,这对于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有针对性地对注册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可以更好地与《民法典》的精神相结合,为今后的立法工作奠定良好的法律依据。把握《民法典》精神与贯穿其中的法治观念,对照修订前后的法律规范变化,探索保障公民基本不动产权益、维护不动产登记秩序的制度。
李炜个人资料
关键词:民法典;不动产登记;影响;应对
引言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并在此基础上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为《民法典》的顺利施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民法典》颁布的历程来看,《民法典》的出台,既是对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一个重要指导,也是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深刻反映。在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时候,如何预防虚假登记侵害了物权者的合法权利,成为了我国登记实务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落实《民法典》的基本要求
(一)以人为中心,对公民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
要充分认识《民法典》所传达的法治信息,运用法律来解决实际问题。《民法典》的颁布,既是对我国社会发展的一种法治信号,也是今后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依据。其中最显著的改变是,对人身权利进行了独立的分类,以单独的章节来强化对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资料的保护。《民法典》强调了对人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而在各个法律条文中,都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此同时,在信息保护方面又多了一道新的防线。所以,要加强对房地产登记信息的管理,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个人隐私方面的教育。
(二)坚持公平平等,保护意思自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不动产登记成为物权变更的生效要件,其在法律上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也关系到公民的财产安全。因此,近几年来,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与程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当规则缺失时,可以通过民法的基本原理来弥补。要把物权的有效流转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依据,并在保障物权的平等的前提下,兼顾公平的原则。不动产登记实质上是
设立登记,应当重视对公民的意思自治进行有效的表述。对不动产登记的过度解读与限制是不可取的,应当以当事人的意思充分表达为要义。尤其是在处理继承案件时,要对资料进行合理审查,仔细分析继承人的意愿,以保证继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1]
(三)公信公示功能维护市场秩序
《民法典》对《物权法》中关于注册制度真实性的继承,强调了对权利的正确推定,同时也体现了对不动产的同样信赖。为维护社会信任,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具有勤勉的注意义务,并对登记差错负有国家赔偿责任。在《民法典》出台后,房地产登记机关必须严格履行其职责,谨慎处理登记手续,确保其公信效力。
贯彻以人为本、公平平等、公信公示的基本原则,对理解《民法典》的要义具有重要意义。又能有效地解决因立法变化而产生的工作困难。但是,与登记程序密切相关的《物权法》、《继承法》中的立法变动,应当坚持《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民法典》继承编对不动产登记的影响及对策
《民法典》物权编是《物权法》的延伸与升华,它是财产权保障的重要依据。《物权编》是《民法典》的第一部,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权益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民法典》通过对业主权利保护、居住权登记、抵押权制度的完善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并对登记制度进行了新的规定。继承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直接关系到财产的数量和继承人的组成。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继承登记的复杂性,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十分复杂。《民法》在继承法中拓展了继承人代位权的范围,新增了新的遗嘱继承形式,明确了遗产的管理,为继承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和适用打下了法律基础,同时也对继承的法定登记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问题在这儿产生了[2]
(一)增补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公民的血缘关系,《民法典》第1045条对亲属的定义是:配偶、血亲和姻亲。这是我国法律上第一次对亲属、近亲属和亲属的界定。为今后办理遗产、理顺亲属关系等问题提供了思考与基础。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非遗传因素也随之产生。为维护私人财产,此次延期将已故兄弟妹的子女纳入法律继承人名单,以维护私人财产的合法权益。《民法典》1160条对无人继承财产
的归属进行了完善,并将国有的无人继承财产纳入公共利益范围。
因此,对继承类型的案件,登记机关应当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认真审核继承人的范围,梳理继承者之间的关系和次序,保证继承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继承人疏漏。
(二)增加遗嘱继承新形式
首先,遗嘱的形式是毋庸置疑的。《民法典》颁布前,打印遗嘱是一种新型的遗嘱形式,它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形式上的纠纷已被解决。《民法典》的继承编司法解释也对遗嘱效力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探讨。
其次,就特殊遗嘱的保护而言,这是一个技术上的问题。从技术层面上判断录音录像遗嘱的真伪,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本文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并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申请人必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申请人在注册时提供虚假材料,侵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则应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只要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定条件,就不需要特别地检查其真实性,但是对于显然有伪造、变造的申请,也要慎重鉴别[3]
此外,此次民法废除了继承法中的“公证遗嘱”,在尊重遗嘱人的意愿的同时,也将其作为一般遗嘱的效力,与其它遗嘱一起列举.在最后遗嘱中,如何确定遗嘱是一个很大的难题。目前,全国各地的立法实践均可参考,以公告形式对遗嘱进行明确。另外,也可以增加继承法定原则,使遗产继承人明白这份遗嘱是在此次登记中已知的最后一份,并愿意为其他遗嘱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负责。
(三)多方位的遗产保护
《民法典》在继承编中注重对被继承人的个人利益的保护,使继承规则更加规范,并为财产所有权的确定提供了基础。《民法典》1145-1149条对财产管理人的管理进行了规定,为了保障遗产的合理分配和合理使用,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权益,明确了其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民法典》借鉴了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解释,对继承制度进行了明晰,使继承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护。此外,《民法典》1158条对遗赠扶养协议进行了修改,并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当的扩展,并明确了除继承人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作为赡养人。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民法典》在保证继承人利益的同时,也为财产的有效继承与利用奠定了法律依据。在继承类不动产的登记中,也要注重对受继承人利益的保护,以实现社会公正。
结语
《民法典》对登记制度的影响,不仅表现在《物权法》、《继承法》中,而且在具体的登记制度还没有制定出来之前,其法律依据仍然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原则。要从民法中到解决具体难题的方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平等、公开公信。要做到对房地产市场的过度解读,要做到“实事求是”、“谨慎”的审查原则。
参考文献:
[1] 代瑞雪. 《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的影响分析[J]. 建筑·建材·装饰,2022(14):116-118.
[2] 何莉,黄欢,姚鼎. 《民法典》规范不动产登记实务的自洽性研究[J]. 中国房地产(下旬刊),2022(1):69-74.
[3] 李炜. 《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的影响[J]. 中国房地产(上旬刊),2020(7):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