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志强、黄汉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4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4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汪毅谷丰民汤琼
【审理法官】汪毅谷丰民汤琼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余志强;黄汉均
【当事人】余志强黄汉均
【当事人-个人】余志强黄汉均
【代理律师/律所】何矩嘉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刘铸韵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张磊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矩嘉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刘铸韵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张磊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矩嘉刘铸韵张磊
【代理律所】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余志强
【被告】黄汉均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款项是否为赌债以及余志强是否已还款1001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本院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调取的(2019)粤0115刑初257号刑事卷宗显示:余志强作为该刑事案件的证人,陈述其通过犯罪嫌疑人樊志成、李炜杰在站下注赌博。黄汉均亦作为该刑事案件的证人,陈述其通过犯罪嫌疑人樊志成下注赌博。另外,二审庭询后,余志强向本院补充提交了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和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转账记录显示:余志强在2017年4月21日、2017年4月25日、2017年10月10日向名为“努力卖房的老黄"分别转账1500元、5500元、5000元;支付宝转账记录显示:余志强在2017年8月23日、2017年9月20日、2017年12月19日、2018年5月14日向支付宝账户为“尊尚酒业商行(冯嘉欣)189某某93"分别转账2100元、10000元、980
0元、1000元;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显示:余志强在2017年11月24日向黄汉均转账25000元,在2017年12月20日向黄汉均转账40200元。余志强提供上述证据拟证明其已清偿涉案借款100100元。黄汉均对上述100100元还款不予认可,并提交了冯嘉欣的营业执照、黄汉均与案外人郭志荣的聊天记录、黄汉均与余志强哥哥余志伦的聊天记录、黄汉均给名为“jack天玺湾"转账20000元的转账记录(转账说明为“天玺湾诚意金"),拟证明:余志强提交的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为余志强在黄汉均妻子冯嘉欣经营的清吧的消费款;25000元的银行转账为黄汉均代余志强向郭志荣借款35000元,余志强在2017年11月24日还款25000元,黄汉均收到后将该25000元转账还给郭志荣;40200元的银行转账为余志强代黄汉均收“吖学"双倍退还的40000元诚意金,后余志强银行转账还给黄汉均。同时,黄汉均自认在2017年6月11日向余志强借款50000元用于购车,并同意在本案中抵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款项是否为赌债以及余志强是否已还款100100元。余志强主张其为黄汉均在赌博网站的客户,其通过黄汉均下注赌博,黄汉均收取其投注后转交给樊志成等人,涉案款项实际为其欠赌博网站的赌债而非其向黄汉均的借款。根据现有证据,黄汉均并未涉嫌赌博犯罪,且根据余志强在(2019)粤0115刑初257号案中的
李炜个人资料陈述,其是通过樊志成、李炜杰下注赌博,而不是通过黄汉均下注赌博。另外,黄汉均提供的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记录以及聊天记录,足以证明余志强向黄汉均借款293060元,故余志强主张涉案款项为其欠赌博网站的赌债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余志强是否已还款100100元的问题。余志强主张其已还款100100元,但黄汉均抗辩该100100元并非涉案借款的还款,而是其他性质的款项。现余志强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该100100元为还款,不排除该100100元为其他性质的可能,故现有证据未能充分证明该100100元为还款,余志强称其已还款100100元的主张不成立。且余志强提交的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和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形成于2017年、2018年,即形成于本案一审立案之前,并非新证据,但其直至二审庭询后才补充提交,不符合常理。另外,黄汉均自认其向余志强借款50000元,并同意在本案中抵扣。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规定,本院确认涉案借款抵扣黄汉均向余志强借的50000元购车款,故余志强尚欠黄汉均借款本金243060元。 综上所述,余志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699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余志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黄汉均偿还借款本金243060元; 三、余志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汉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4306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上诉人余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上诉人余志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64元,由上诉人余志强负担2361元,由被上诉人黄汉均负担7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28元,由上诉人余志强负担4722元,由被上诉人黄汉均负担14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3:55:5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9月28日至2018年5月5日期间,黄汉均通过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余志强转账合计293060元。黄汉均还提供了与余志强的聊天记录拟证明黄汉均多次向余志强催要借款及利息,余志强以种种理由拒绝。该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月31日08:20分,余志强发送:我相信你啊,不然我也不会借钱给你啦……
。2018年2月13日18:29分,余志强发送:强哥,过年前一点钱也还不了给我吗?2018年3月1日10:44分,余志强发送:强哥,我的钱什么时候可以还我啊,说好的年前给等到现在了,我自己也是别人借的钱给你的。别人也不停催我,又要供房子,一个月开销也不少啊,这样一次推一次也不是办法啊,我知道你现在也很困难,但是我也很大压力啊,我也是没办法啊,又不是一两万的事情呢。2018年3月1日16:10分,余志强回复:均!唔系我有钱唔比你的!你都清楚我的情况!比多三几日时间我!我有野做,开紧工架啦!唔好意思!我也知道你辛苦的,就多几天就得啦!都会好起来的!(大概意思为:不是我不还钱,要多给我时间,我有工作的,多给几天就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余志强陈述:黄汉均所称的本案借款其实就是赌债,我欠案外人李炜杰大概30万元赌债,本案黄汉均称已代我还了,所以要求我还款。其实李炜杰与黄汉均是一伙的,现李炜杰已经被判刑,黄汉均以为事情已经尘埃落定,故向我追讨赌债。我的经济情况不需要向黄汉均借款。因我哥欠黄汉均22万元,证据中的聊天背景是黄汉均不好意思我哥追债,黄汉均想通过我予以协助我哥还债。对此,黄汉均予以否认,称:从我方提交的证据可以显示我方一直是以借款名义向余志强追讨款项,说明涉案款项是借款。且余志强称2017年有报警反映赌博的情况,那么2018年后黄汉均在追讨余志强借款时余志强没有说明赌债的问题。余志强的哥哥余志伦在跟黄汉均谈及向
余志强追讨20余万元时也没有提及赌债的问题,反而很坚定的跟黄汉均说,该笔钱一定要追到。 以上事实,有黄汉均、余志强提交的证据以及相关陈述附卷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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