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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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区支行。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王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洁,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艾青岚,*,汉族,1984年7月2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区支行(以下简称:交行西区支行)与被告艾青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行西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艾青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行西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截止2022年5月13日,所欠信用卡欠款79980.97元。其中:本金30336.46元、利息44272.6元、违约金4532.97元、年费0元、其他手续费838.94元,并支付从2022年5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2、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7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在阅读了交通银行信用卡的相关章程、领用合约及客户协议的各项规定后,填写了相应的申请表。根据前述相关章程、领用合约及客户协议的规定,被告如不能按期偿还透支本金及最低还款额的,还应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支付5%滞纳金/逾期还款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原告依被告申请向其发放了卡号为5218********的交通银行信用卡。被告随后开卡,开卡后,原告已经全面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而被告在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之后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仍然拖欠,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艾青岚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
交行信用卡进度
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交行西区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艾青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相应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交行西区支行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表、《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Y-POWER双币信用卡收费表》、关于修订《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的通告、关于交通银行分期费率调整公告、关于交通银行信用卡调整分期价格的公告、《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服务收费名录》《交易明细》《信用卡金额构成》,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要求,且现亦无相反证据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推翻,故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7年12月5日,被告艾青岚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向原告交行西区支行申请办理交通银行信用卡,并声明“本人同意交通银行双币信用卡的领用接受《交通银行贷记卡章程》(可在银行网站或分行网点查询)《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和申请表(以下合称“合约文件”)载明事项的约束,本人已全部阅读并同意遵守合约文件的全部内容,尤其是粗体印刷的
条款,贵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上述内容作了相应说明。”被告艾青岚在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人处签名。原告交行西区支行经审批同意给予被告艾青岚办理信用卡,卡号为5218********。
信用卡申请表所附《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应付款项为申领人在交通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使用太平洋卡的本金、透支利息和各项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以收费表的规定为准,但交通银行可以按《章程》的规定,根据适用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变更收费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并以交通银行认为适当的方式通知申领人;如申领人经交通银行同意核准使用太平洋卡进行分期付款交易,申领人同意按该等分期付款计划的安排和月结单的记载,按时逐期向交通银行分期偿还该等交易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和相关费用(如有)。如申领人使用太平洋卡的权利被暂停或申领人太平洋卡账户被终止,交通银行可以自行决定停止申领人的分期付款计划,届时申领人分期付款计划下的所有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由申领人立即完全清偿。申领人亦同意交通银行公布的任何其他与分期付款计划相关的条款约束;申领人到期还款日为月结单账单日起的第25天。如申领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全额偿还应付款项,申领人有权选择交通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进行还款。申领人累计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交通银行有权停止申领人使用信用卡;申领人如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付款项的,
包括但不限于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交通银行将对申领人所有应付款项按收费表规定的利率计收从申领人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申领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交通银行有权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收费表的规定收取滞纳金;对申领人除现金和转账外的交易,从交通银行记账日起至月结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申领人如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须支付除现金和转账外交易的透支利息;申领人使用信用卡额度取现或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收费表规定的利率向交通银行支付自交通银行记账日起至全部偿还日止的透支利息;太平洋卡申请表、《章程》和收费表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合约后附的《交通银行太平洋Y-POWER双币信用卡收费表》中记载:贷款利息(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每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人民币10元或1美元。
2011年6月29日,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在其发布《关于交通银行分期费率调整公告》,载明:自2011年7月15日起交通银行“想分就分”账单分期手续费率统一调整至0.72/月。
2015年4月29日,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在其上发布《关于交通银行信用卡调整分
期业务价格的公告》,载明对分期业务(含“想分就分”分期业务和好享贷分期业务),自5月31日(含)起,执行新的分期手续费费率:“好享贷”:6期、12期、24期分别为0.8%/月、0.72%/月、0.72%/月;“想分就分”: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分别为0.93%/月、0.8%/月、0.72%/月、0.72%/月、0.72%/月、0.72%/月。实际价格以分期交易完成时与持卡人确认的价格为准。手续费总额计算方式为分期本金×费率×期数。“想分就分”分期业务含单笔分期、余额分期和自动分期。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服务收费名录》中记载:透支利率标准为日利率0.035%-0.05%,年化利率12.775%-18.25%,年化利率采单利计算。同时还记载了“用
卡无忧”增值服务费、“信用保障”增值服务费收费标准为4
元/户/月,统一按每三个月12元/户扣收;3元/户/月,统
一按每三个月9元/户扣收。
2016年11月15日,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在其发布《关于修订<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的通告》,通告中载明:修订后的章程及领用合约取消信用卡滞
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行为,约定收取相关违约金。现有持卡人在2017年1月1日前未提出销户申请的,即视为同意遵守新版章程和相关领用合约。
被告艾青岚开通并使用信用卡进行相关交易,但未能依约向原告交行西区支行还清交易款项。原告交行西区支行提交的《交易明细》及《信用卡金额构成》显示:截止2022年5月13日,被告艾青岚尚欠信用卡本金30336.46元、利息44272.6元、违约金4532.97元、单项增值服务费21元、分期手续费817.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