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列基层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
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实施方案》(甘人社厅发(2018)2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加强我省基层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引导激励广大药学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基层、扎根基层,促进基层药学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基层药学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下列基层单位药学专业技术人才(含编外聘用人员):
(一)县(市、区)域内县级医院、疾控中心、药品检验检测机构;
(二)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机构;
(S)XX州、XX州州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检验检测机构;
(四)县(市、区)域内社会办医疗卫生(包括医养结合)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省市属艰苦条件单位参照本条件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在基层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高级2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主任(中、藏)药师、副主任(中、藏)药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主任(中、藏)药师对应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副主任(中、藏)药师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按本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职称,统一颁发加盖“全省基层有效”职称证书。鼓励业绩突出的药学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四条本系列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实行评审方式。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五条品德条件标准。申报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六条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代评中级职称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不合格:
(一)存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损害服务对象和本单位合法权益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医德医风有关规定相关行为之一的;
(三)存在违反本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参与药品违规推销活动、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收受药品回扣等行为的;
(四)存在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八条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申报、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结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能力条件标准
第九条专业技术能力
(一)主任(中、藏)药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有所专长。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熟悉本专业学科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吸取新成果并应用于基层药学实践工作,是本专业在基层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难题和科学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
(二)副主任(中、藏)药师
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XX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合格。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能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工作流程,能规范书写与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药学文书、资料及检验检测报告等,具备较强的分析总结能力,能对工作实践经验或本专业实践中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具有协助培养和带教下一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