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职称自主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精神,发挥好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作用,进一步激发我市企事业单位的活力,规范我市企事业单位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结合国家和省职称相关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确保职称评审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单位人员队伍规模、层次结构、实际需求和意愿等条件赋予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审权。代评中级职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称自主评审权指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不包括国家统一考试专业。
第二章开展自主评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申请职称自主评审权的事业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自主评审职称意愿;
(二)有规范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符合岗位管理要求。
(三)被授权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应具有一定数量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数量不少于每次评审所需评审专家人数的3倍。
(四)事业单位自主评审权的下放采取试行的方式,先在中职(技工)学校、中小学校中开展。
第五条申请生产经营主系列职称自主评审权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自主评审职称意愿;
(二)有规范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主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数量不少于每次评审所需评审专家人数的3倍。
第三章自主评审权的申请程序
第六条事业单位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申报程序: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直接向市人社局申请职称自主评审权。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查同意,向市人社局申请职称自主评审权。
第七条有自主评审职称意愿的企业可直接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市人社局审查具备条件的,由市人社局直接授予企业生产经营主系列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
第八条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高级职称评审权的企事业单位,同时具备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下职称的评审权(不含考试专业),不再由市人社局重新审批。
第九条被授权的自主评审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40号)相关规定,评审委员会经市人
社局核准备案后即可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章自主评审单位的权限
第十条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评聘主系列中级职称及以下职称;企业可以自主评聘生产经营主系列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结果报市人社局备案后即可生效;
第十一条可自行组建本单位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专家以本单位专家为主,若本单位专家数量不够,可再聘请不超过专家总数30%的本单位以外同行业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可在不低于《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的情况下,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更细化的职称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若遇特殊情况,取得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当年无法开展中级职称评审时,经市人社局同意,可以将评审工作委托给相应专业的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由自主评审单位自行制发职称任职文件和颁发资格证书,通过自主评审取得的职称与人社部门评审的职称享有同等效力。通过自主评审取得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如需调往外地,市人社局可为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授予职称自主评审权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称评审工作,要建立本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职称评审专家库,制定完备的职称评审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有专人负责,健全机制。
第十六条授予职称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只能按授权的专业和层级进行评审,不得超范围评审。授予自主评审权的事业单位只能评审本单位在编人员或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授予自主评审权的企业只能评审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不得对外单位人员的职称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授予职称自主评审权的事业单位,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申报推荐和评审聘任工作,做到评聘结合,按岗聘用。自主评审单位在职称评审结果备案时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核岗报告。
第十八条授予职称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如自主评审单位自己制定本单位评价标准的,需向市人社局备案后执行,不得擅自降低评价标准,否则评审结果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