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公布日期】2008.08.12
【字 号】
【施行日期】2008.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代评中级职称
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为保证2008年度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商各系列(专业)业务主管部门,现就做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问题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相衔接,严格按照我省现行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审核结构比例,继续实行一次审核完毕,当年不再调整的办法。
  今年省直单位结构比例审核时间为8月20日至9月20日,各省辖市审核时间根据全省统一安排自行确定,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情况9月底前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从2008年起,省直单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初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再单列专业技术岗位。
  二、关于丰富和完善评价方式问题
  (一)为了进一步体现同行专家的业内评价,今年卫生系列的部分专业组建专业评委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和系列评委会具有同等效力。
  (二)在郑州市、许昌市、开封市设立的中学教师高评会要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业务知识测试等多种评价方式,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关于任职年限问题
  (一)按照《对有关职称政策具体问题的说明》(豫职改办[2000]4号)要求,2008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任职年限为5年的,应在2003年6月30日前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聘任。任职年限要求不同的依次类推。
  (二)1973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以及1968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教授任职资格,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方可正常申报。
  (三)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翻译、工艺美术等实行社会化评价的系列(专业),任职年限从申报人员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起计算。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年底。
  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且可自主申报的系列(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翻译等),申报人员须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方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关于评审工作的要求
  (一)评委会要按照《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豫人职[2007]20号)开展评审工作,严格评审程序,严明评审纪律,严厉打假,不断丰富评价方式,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二)为了进一步保证职称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各地、各单位在组建评委会时,要逐步采取专家异地交流评审的办法,遴选不少于1/3比例的外地区、外单位、外系统的专家参加评审。
  (三)各级评委会原则上要在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评审任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评审任务的评委会,要提前向省人事(职改)部门说明情况。
  五、关于报送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问题
  (一)报送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的材料
  1、以省辖市或省直厅(局)、省属高校为单位,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分系列、级别、专业和评审类型规范打印的《河南省____年度____系列申报_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一式3份)。经审查合格后,1份报相应高评会所在部门,1份省职改办留存,1份呈报单位留存,同时接收申报人员《评审简表》的电子文本。
  资格审查的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
  2、以省辖市或省直厅(局)、省属高校为单位,报送申报人所在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情况报告1份。
  3、中央驻豫单位或外省委托我省代评的人员,须提交主管部(委)或外省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
  (二)报送相应高评会所在部门的材料
  1、呈报单位报送材料的目录(清单)一式2份(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评审材料总数、分专业材料数、破格人数等),1份报相应高评会所在部门,1份呈报单位留存。评审材料一人一袋,袋子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专业。
  2、《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
  3、经单位核实、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的《评审简表》一式35份(参加答辩的人员45份)以及同内容的《评审简表》电子文本。
  4、参加答辩人员的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0份。
  5、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6、第一学历证书及符合申报要求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属于补发、换发的毕业证须同时提交学籍档案;毕业证丢失的,应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人事档案。
  7、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8、外语(含古汉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外语考试合格证、免试审批表原件、符合外语免试条件且不需办理免试审批手续的相关证件原件或经审核后的复印件(无外语要求的系列除外)。
  9、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申报系列有论文鉴定要求的,申报人须指定论文鉴定篇目,其中,申报副高级职务的鉴定1篇,申报正高级职务或破格申报人员鉴定2篇。
  11、申报系列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它材料、证明,以及其它代表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