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职称改革中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4.09.12
【字 号】苏职称办[2004]5号
【施行日期】2004.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职称改革中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的函
(苏职称办〔2004〕5号)
各市人事局、职称办,省有关部门: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职称〔2004〕4号)及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下发后,各市和有关部门提出对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符合资格条件的部分机关工作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问题
  (一)试点范围严格控制在苏人发〔2004〕24号文规定的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工艺美术、文学创作、艺术、会计、统计、审计等9个系列。
  (二)申报评审条件要保持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致,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苏人发〔2004〕24号文件规定执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得先评后考。
  (三)申报级别原则上应按职称的阶梯结构即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有序进行。但鉴于过去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实际情况,对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申报人员,可按以下条件掌握:
  1、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学历,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初定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大学专科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⑵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⑶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⑷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⑸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首次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在某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允许机关工作人员申报评审的年度后延5年内,申报者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并具备下列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⑴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①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⑵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①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
代评中级职称
  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③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④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
  ⑤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
  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①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③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
  ④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
  ⑷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①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
  ③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
  ④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
  以上所列学历、资历条件仅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一般条件,若与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学历要求有矛盾,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为准,不符合规定学历条件的需按破格条款或业绩成果条款评审。
  机关离退休人员,若符合苏人发〔2004〕24号文规定,也可参照执行。
  3、申报系列已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则按照报考条件执行,通过相应级别的考试或考评结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问题
  (一)申报人的学历、资历、职称、能力、业绩等条件要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二)跨系列转评限制在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之间横向进行,不应跨系列转升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若所转专业技术资格已实行以考代评,则应通过考试取得该专业技术资格。
  (三)转评、转升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按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执行。原则上会计、审计、统计之间;经济与国际商务之间可以转升。
  三、高级会计师评审与考评结合问题
  (一)按照省人事厅、财政厅苏人通〔2004〕72号文精神,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2004年度仍可采用评审方式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已具备会计师资格。自2005年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通过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
  四、苏人发〔2004〕24号文所列非个人原因尚未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且已符合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可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对已延期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也可比照执行。今后,各级人事职称部门应搞好院校毕业生的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争取在3年内解决此类问题。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