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
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活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保障电信业务的平等接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与建设部联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是指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建筑规划用地范围
内的通信管道、桥架、地沟等通信缆线通道,建筑物内的通信暗管、暗线,以及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等配套通信设施。
第四条  商住楼云南省建设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省内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规划、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对公用电信网的接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电信发展规划相适应。
第二章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 
第六条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开发建设应当配套设置通信设施,并满足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用户使用通信设施的需要。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的规划应纳入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建设规划。建筑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应纳入小区综合管道规划,并与城市主干通信管道及其它地下弱电管道相适应,应具备与多家电信运营企业连通的能力,应能满足用户选择电信业务的需要。
第七条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建筑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桥架、地沟等通信缆线通道,建筑物内的通信暗管、暗线,以及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等通信设施,由建筑开发商统一建设,随住宅小区及商住楼主体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备案,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
第八条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应纳入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设计审查部门在审批设计时,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应将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建设列入审核内容,依法定职责严格把关。
第九条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信建设管理办法》,建设标准须符合国家、通信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建设标准。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均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集中配线交接间至楼内分线设备之间通信线路的建设,由各电信运营企业依据自身网络建设情况及用户通信业务使用情况制定接入方案,进行实施。布放通信线路的路由由建设项目开发商建设提供。
第三章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的使用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和商住楼的建筑开发商、项目管理者应当为各电信运营企业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集中配线交接间以及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等通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保证电信业务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正常接入、开通和使用。
第十三条  建筑开发商、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或排他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第十四条  各电信运营企业可将主干电缆(光缆)布放至住宅小区的集中配线交接间内,共用集中配线交接间至用户终端的通信管道和建筑物内的通信暗管、暗线,向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第十五条  各电信运营企业应合理使用集中配线交接间的空间、出入线孔(槽)、电源等各项公共资源。先进入集中配线交接间的电信运营企业应合理使用空间,为其它电信运营企业预留足够空间。后进入的电信运营企业如无足够空间放置配线设备,可与先进入的电信运营企业协商使用其富余的配线资源,先进入的电信运营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使用其他电信运营企业小区内通信线路资源的电信运营企业,应向建设该段线路的电信运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建设线路的电信运营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出的申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向申请方提供具体的接线示意图。答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双方签署协议,共同组织实施;如五个工作日内未予书面答复,则视为同意申请方使用。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时,需使用方可提请通信主管部门协调。使用方应给予建设线路的电信运营企业相应补偿。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已建成的,也应本着保护用户自由选择权的原则向具有相应经营权的电信运营企业开放,保证电信运营企业各项电信业务的平等接入。
第十八条  需使用已建成的小区内公共通信线路和外接通信线路提供电信服务的电信运营企业,应向投资建设该段线路的电信运营企业提出申请,具体实施方案和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
确定。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时,需使用方可提请通信主管部门协调。
第四章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通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全省住宅小区、商住楼内通信设施规划、建设以及公用电信网的接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督促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开展建设活动。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宇等其它民用建筑物内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云南省建设厅和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1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