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开有防火门时,两个防火分区可各自设一个安全出口。而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
在高层建筑中,此项规定的适用前提是,这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的1.4倍。
2、防火墙:耐火极限为4小时。要求从基础一直到屋顶。作为防火墙内部的梁柱均应按防火墙要求设置。防火墙不允许开洞,留孔。如果开门要甲级防火门,有管道穿过要增加防火措施,墙两侧窗洞的窗间墙要大于2m。。
防火墙高出屋面不小0.4米,(屋面耐火极限不小于0.5小时的情况下可砌至板底)。建筑物内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否则内转角两侧门窗洞口的水平距离不小于4米。
3/商住楼、综合楼中的住宅部分疏散楼梯设置数量是按商住楼、综合楼确定还是按住宅确定。
3.1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因商住楼、综合楼属公共建筑,若住宅部分疏散楼梯数量按商住楼、综合楼确定,则不论住宅层面积多大、层数多少,均应设置两座及两座以上的疏散楼梯,这对于符合设置一座疏散楼梯的塔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来说是很困难、也是显得不合理的。
3.2 建议:是否可以考虑商住楼、综合楼如果首层、二层是商场或其它使用性质、上部是住宅,其住宅部分疏散楼梯设置按住宅设置,但必须是独立设置,与商场或其它使用性质的楼层分开。如按要求只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尚应满足下列要求:(1)商场或其它使用性质的楼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住宅分隔开,且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火挑檐,以提高其耐火性能和防止火灾蔓延;(2)将建筑本身应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接入住宅层走道、前室或楼梯间,确保疏散楼梯的安全可靠。如果有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商场或其它使用性质,则上部住宅的疏散楼梯则应按公共建筑确定。另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3A条只规定了“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建议综合楼中住宅楼梯也应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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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释义(1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9-7-27 21: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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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为建规)是设计人员使用最多的规范,是实践中总结出的规范。正确的条文能使我们设计出防火性能优良的建筑,错误的条文把我们的思维引向歧路,设计出符合防火规范但不是真正防火的建筑,导致日后火灾的发生。
  下边把本人在35年工作中执行防火规范时发现的一些问题写出来,供大家评论。
  一 建规中的第1.0.1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大家知道,人的生命权优于财产权,这一条把物权放在人权之前是不太合适的。消防队在救火时是先救人后灭火的。我们设计时应首先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保护,然后再考虑消防设施的设计。建议在今后规范编写时,把公民生命的安全放在首位,及当防火和防盗发生矛盾时,防火优于防盗写入规范。
  二 建规中的第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第一项的层数和24m的问题,本人认为不仅住宅应提高到九层,办公楼等人员比较固定的建筑也应提高到九层。层高应加以限制。现在九层的复式住宅,总高度已经逼近二类高层的50m高度了。对于建筑高度,经过多次修订,建规的消防疏散技术要求已经很高了。消防队的装备、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较以前大为提高,高规和建规的区别越来越小,建议应按疏散能力、消防设施的等级来分别决定建筑高度。如总高度有24m30m32m的不同限高。
  注意第三项,不适用“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但附录3“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甲乙丙类的大部分厂房属于“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附录4“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甲乙类的大部分库房也属于“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第4.4.1-4.4.11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基本全部属于“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而且在这些条文说明中的火灾举例也是石油化工厂的[4.4.4条的条文说明]。像这样的错误还有:
  第7.2.11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第10.3.3 ......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这里,耐火极限有两组数据,那个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释义(2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9-7-27 21: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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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建规中的第2.0.3 “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 如果不看条文说明,承重构件就是主语,说的是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0.5h。看完条文说明后,方知说的是非承重外墙。就是按条文说明,逻辑上也说不通,按表2.0.1,三四级的这类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其耐火极限均低于或等于这两个数据。本人理解:应为“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工业建筑,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时,非承重外墙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非燃烧体时)和0.5h(难燃烧体时)。”
  四 规范给与设计者正确的设计思路和方法,并同时把错误的方法警示给设计人。像建规中的第3.2.7条“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本人参加了一次消防设施检测的活动,某炼油厂的相当多的车间是按这个理论设计的。存在着相当大的爆炸危险。石化设计在《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未发行前,基本上是按建规设计的。就是现在,许多石化院还是按建规进行设计。正确做法是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加入相应条款。本人试改成这样;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但此变电所、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或采用正压通风。”类似的条文还有第3.4.8和第3.4.9条,此时的办公室、控制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或采用正压通风。像这种把不完整的设计方法提示给设计者的条文,容易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释义(3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9-7-27 21: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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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建规中的第5.3.1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二、二层或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注意说的是整栋建筑,不是像高规那样每个防火分区设二个安全出口。本人认为,每栋建筑至少有二个外门,就是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建筑亦如此。有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防火墙上的防火门作为一个疏散出口。这样,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一个安全出口和一个疏散出口。比高规低一些是可行的。
  安全出口的定义建规已有,房间的门不一定符合安全出口的定义。第一项说的是一个门的房间的要求,而不是一个安全出口的要求,如果这个门符合安全出口的定义,则一定是位于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墙上。我们做小型建筑设计时,设置一个楼梯时,不会在楼层设计有两个门的大房间,因为这样的房间还是一个安全出口。大房间一般设在首层,首层开有两个通向室外的门。
  这里又出现了一个新概念:疏散出口,本人这样理解:房间的门,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和非疏散楼梯都可称为疏散出口。
  第四项也把房间门和安全出口混淆了。看条文说明,上述四项是互相独立的,事实上是关联的。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应分别按楼梯形式来决定建筑层数。如一个非封闭楼梯控制到三层,一个封闭楼梯控制到六层,一个防烟楼梯控制到九层。同时对疏散通道、消防设施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这样就和国外接轨了。
  把上述四项串联起来,本人试改成这样;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满足所有下列要求时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超过上述条件的房间的门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别通向两个安全出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门。
  二、二层或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非封闭的疏散楼梯。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x.x.x的要求时,可设一个封闭的疏散楼梯。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同时,消防设施应符合表x.x.x的要求。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x.x.x的要求时,可设一个防烟的疏散楼梯。同时,消防设施应符合表x.x.x的要求。
  三、单层公共建筑或公共建筑的首层(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门,这个门直通平屋面的另一个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释义(4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9-7-27 21: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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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8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注:①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
  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8减少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2.00m。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这里的问题是,当层数超过四层时,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多远合理?这是见怪不怪的问题。在审图和消防检测时,大家都心照不宣的按15m考虑。还有,超过15m怎么办?按第5.3.7条做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是这个 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应该有长宽高限制,本人认为长、宽不应超过30m.高度不能超过一层。即共享大厅不能作为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同时一栋建筑不能有两个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另一个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本质就是门厅,这个门厅的消防设施应按高规的前室进行设计。
  按现行的建规,当层数超过四层时,楼梯间的首层只能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或扩大的封闭楼梯间。现实是这个楼梯间在门厅内,且这个门厅并不符合扩大的封闭楼梯间的条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释义(5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9-7-27 21: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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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第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现在有许多占地面积超过150mX150m的商业建筑,如果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在功能上根本不行。如果不设,本人认为该建筑四面临街或设有环形消防车道[可走消防车的草坪亦应算作消防车道]可以突破这条限制。这样就和第6.0.6 相同了。 还有人提出设置卷帘门,让消防车进入建筑内部,这更是不可取的。
  八 “第7.1.4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设置时,其两侧的墙身截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cm。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商住楼
  防火墙上开防火门窗,应分特级、甲级,同时对不同级别进行面积控制,如果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和高规相同,则特级不受限制,甲级宜不大于3mX3m。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建规大于高规是没有道理的。
  九 7.4.1条没有对疏散楼梯间定义,建规只对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有定义。其实,建规的疏散楼梯间包括非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非封闭楼梯间指三面有墙,一面临空的楼梯间。二面有墙,二面临空的楼梯间,一面有墙三面临空的楼梯间都不能作为疏散楼梯。如大厅内的螺旋楼梯。但如果用防火卷帘进行封闭,也可以作为疏散楼梯。
  现在,许多住宅、商店等建筑都设有防盗铁护栏,一旦失火,楼层房间内的人很难从窗户救下。建议护栏应有可开启部分,这样云梯车可以从窗户救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释义(6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9-7-27 21: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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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8.6.1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 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注:①七至九层的单元住宅和不超过8户的通廊式住宅,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可为枝状,进水管可采用一条。
  ②进水管上设置的计量设备不应降低进水管的过水能力。
  七至九层的住宅,包括商住楼,都要求设消火栓,这在实际设计中有不少问题。首先,在寒冷地区地区楼梯间不设暖气,必须采用干式系统;设置消火栓就需要设消防水泵结合器,提高了造价,也给维修增加了难度。建议改为消防水喉,这是因为消防水喉可以采用生活水,当然也不需要水泵结合器。同时每户设一个,只要求保证水压即可。
  十一 名词解释中应增加一些内容。如疏散楼梯,疏散出口等的定义。
  以上是本人的拙见,望给与批评和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