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新建住宅经营性公建管理,保障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新建住宅经营性公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寓、商住楼、酒店式公寓等类型。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新建住宅经营性公建的规划和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满足居民居住和商业需求为主要目标。
第四章:设施与设备
第四条:新建住宅经营性公建应具备基本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供暖、通风、消防、安全监控等,以确保住户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使用与维护
第五条:新建住宅经营性公建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住户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公建的维护应及时有效,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服务与管理
第六条:新建住宅经营性公建应提供基本的服务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垃圾处理、绿化养护等,以提升居住环境和社区品质。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七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新建住宅经营性公建的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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