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业服务网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设计要点:“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必须要符合以下规定:
2.1、设置位置:住宅底层或底部两层;
  2.2、允许面积:每个网点的面积不超过300m2; 
2.3、建筑功能:仅限于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4、防火要求:楼梯净宽不小于1.1m, 疏散距离22m(27.5m设置喷淋自动灭火系统)
2.5、安全出口:商业服务网点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2.6、防排烟窗设置要求:
1)底商建筑面积S≥100㎡需高位设置不小于2%的开窗面积,若无条件则需设机械排烟措施;
2)底商建筑面积50㎡≤S< 100㎡设置可开启窗即可,开窗面积不做要求。
3)底商建筑面积S< 50㎡ 可不设排烟窗
规范要求: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3、其他相关概念及要求:
3.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商住楼不同。前者属于住宅范畴,建筑可按“纯住宅”设计,后者属于公建范畴,应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3.2“商业服务网点”只能设置住宅的首层(或首层和二层),不能设置在住宅建筑的其它楼层。若设置在其他功能建筑(如办公楼、旅馆)的首层(或首层和二层),即使这些商铺满足上述第2至第5的条件,也不能称其为“商业服务网点”,整栋建筑应以公共建筑定位。独立的一、二层小型商店,即使面积不超过300 m2,也应以公共建筑对待。 
3.3“商业服务网点”内的楼梯可以不封闭。二层亦为“商业网点”的,其楼梯可按住宅楼梯设计,二层若为仓库、附房,其楼梯可以按户内楼梯设计,
  3.4“商业服务网点”户与户之间的隔墙上不准开设门、窗洞,对各个“服务网点”的外门之间的距离未作具体的规定(若能保证有一定的距离则更好)。商住楼
3.5“商业服务网点”总的防火分区面积仍按防火规范规定的2500 m2进行控制,除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外,商业服务网点内可以不设置喷淋装置。 
也应该注意到“商业服务网点”不等同“户内用房”,前者强调的是商业功能,后者强调的是居住功能,两者不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