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水仙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商住楼2018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精品工程,规范漳州市“水仙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水仙杯”)评审,充分发挥“水仙杯”工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升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仙杯”是由漳州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安协会)设立的全市建设工程最高质量奖,又称漳州市优质工程,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全市领先水平。
第三条  “水仙杯”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报、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年集中评审一次,在会员单位中开展。
第四条  承建单位应在创建“水仙杯”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创建工程)开工后3个月内或地基与基础分部施工完成前向市质安协会报送《创建漳州市“水仙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备案登记表》(
见附表1,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办理创建工程备案登记,经审核同意并盖章后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第五条  市质安协会对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创建工程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将不定期对处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创建工程进行考核评价。经考核评价,创建工程存在《创建漳州市“水仙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动态考核评价表》(见附表2)中任一否决项目或评价得分低于85分的将被取消备案登记资格。未办理备案登记或在动态考核评价中被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的创建工程,不得申报“水仙杯”。
第六条  “水仙杯”每年度评审一次,每年组织一次现场复查,市质安协会将根据当年度协会工作安排发文明确具体申报及现场复查时间。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开展创建“水仙杯”活动,做到选好项目、精心策划,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的工程创优计划书,通过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四新技术”、QC小组活动、BIM技术等科技进步、先进技术,强化创优措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实现创优质量目标,推进我市工程创优的稳步发展。
第八条  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或备案通过)且符合本办法《申报漳州市“水仙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建设规模》(见附表3,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规模》)规定的新(扩)建工程均属于“水仙杯”的申报范围。
第九条 不属于“水仙杯”申报范围的工程
(一) 已参加过“水仙杯”评审而未获奖的工程;
(二) 未办理备案登记或在动态考核评价中被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的创建工程;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列入评审范围的工程。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水仙杯”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一般为上年度1231日前,或以协会发文明确具体申报确定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二)工程建设规模应符合本办法《工程建设规模》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工程施工质量有亮点,且达到全市领先水平;
(三)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组成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应完整,申报的单位工程应与《备案登记表》中的单位工程相对应;
(四)主体结构工程、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均应达到优良等级,且符合本办法《申报漳州市“水仙杯”优质工程奖工程整体质量标准》(见附表4,以下简称《工程整体质量标准》)的规定,无结构隐患和明显的使用功能缺陷。 
(五)基础类型为桩基工程的,桩身完整性一次检测Ⅰ类桩应达到80%及以上,且无Ⅲ类、Ⅳ类桩。
第十一条  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水仙杯”: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办理备案登记或被取消备案登记资格;
(三)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出现按GB5030020135.0.6条第34款规定处理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
(四)其它不能申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水仙杯”申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仙杯”由承建单位负责申报,填写漳州市“水仙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见附表4,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依法联合参加招投标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施工企业,可按承建单位联合申报;
(三)住宅小区或组团由多家施工企业承建的,承建上部主体结构的施工企业均可作为承建单位,由完成工程量(按建筑面积计)最多的承建单位或共同指定一家承建单位或开发企业牵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