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灵镇村委会因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 -
(2001)江中法房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会市会城镇灵镇村民委员会(原新会市会城镇灵镇管理区,以下简称灵镇村委会),住所地:新会市会城镇灵镇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冯春安,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亮才、刘朝灏,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陈卓均,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新会市人,住新会市会城镇惠民东路3号一座306.
商住楼
被上诉人林柱满,男,1959年2月19日出生,新会市人,住斗门县井岸镇环山南八巷5号。
原审被告新会市灵镇实业发展公司(已被撤销)。
原审被告林华俭,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新会市人,住新会市会城镇合隆坊4号。
原审第三人新会市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新会市会城镇圭峰路40号107.
法定代表人叶云,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灵镇村委会因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不服新会市人民法院(2000)新法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3 年11月30日,新会市会城镇郊区房地产总公司为甲方与新会市灵镇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灵镇实业公司)、灵镇村委会为乙方签订一份关于联合开发灵镇村何屋围商住楼的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负责办理位于新会市会城镇人民路至灵镇管理区路段的北面一队、二队、田芦队耕地面积约40亩的报、批等手续;乙方负责该地段规划红线出来后,处理好与生产队、社员的补偿关系及填土和施工前的有关工作;甲、乙双方按该地段规划商住楼红线面积各占50%,开发费用各自负责;甲、乙双方按每亩63000元通过管理区转给该地段所属的生产队。1994年1月9日,灵镇实发公司、灵镇村委会为甲方与天马房地产公司为乙方签订一份关于合作开发灵镇何屋围商住楼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属于自己开发的20亩范围中提供14亩给乙方开发,乙方应按每亩9万元分期付款给甲方作土地出让费。
尔后,天马房地产公司于1994天3月5日支付地皮款12万元给灵镇实发公司。1998年7月13日,灵镇实发公司、灵镇村委会又与天马房地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将转让费每亩9万元调整为每亩6.3万元,转让14亩调整为13.875亩,连同代支有关业务费、填土工程费、上缴统办费用、合共 1584137元,天马房地产公司要分期付款给灵镇实发公司、灵镇村委会。从1998年7月14日至1999年2月1日,天马房地产公司先后五次共付款 100万元给灵镇村委会。
1994 年4月25日、5月28日,灵镇实发公司为甲方与陈卓均为乙方分别签订两份合作开发灵镇何屋围商住楼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将灵镇大道路段北面一队,二队所属耕地约六亩交给乙方开发(建筑面积13000㎡),乙方按建筑面积提取250元利润给甲方办理费用;自签定协议日起,乙方应付50万元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50万元后,应在1997年3月底前将有关需报、批手续办好并交乙方使用,乙方再付100万元,余款在一年内分期付清。协议书签订后,陈卓均从 1994年5月3日至同年8月16日先后三次共付50万元给灵镇实发公司,但灵镇实发公司并没按约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1995 年9月18日灵镇实发公司的承包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林华俭立下借据欠林柱满35万元并约
定还款期限和计算利息方法,后因林华俭没有还款,林柱满因而向斗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10月22日该院作出(1996)斗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判决林华俭还借款35万元给林柱满及从1995年9月18日起按月息15厘计至还清时止。判决生效后,林华俭没有偿还款项,林柱满便申请强制执行。1997年3月13日斗门县人民法院对林华俭实行司法拘留,期间,陈卓均、林柱满征得斗门县人民法院的同意,前往斗门县拘留所与林华俭商议解决灵镇实发公司欠陈卓均款项及履行斗门县人民法院判决,陈卓均、林柱满草拟合作开发协议书初稿,林华俭同意以合作开发何屋围商住楼的形式,用部分土地抵偿欠陈卓均、林柱满的款项。为此斗门县人民法院提前解除对林华俭的拘留。1997 年3月21日林华俭回新会,林柱满在灵镇村委会写下证明:兹有我林柱满与林华俭先生1997年3月21日前以上借款已结清及债务。证明人陈卓均签名作证。同年4月1日,林华俭代表灵镇实发公司为甲方与林柱满、陈卓均为乙方签订一份合作开发何屋围商住楼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提供位于新会市会城镇灵镇管理区何屋围约15亩的土地交乙方开发,乙方按每亩21万元付款给甲方;甲方负责办理该地段国土局、五统办、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的征地审批、规划和处理好与生产队、社员的耕地补偿关系及费用,以及负责“三通一平”,乙方负责总工程开发资金,土建工程、报建、水电、开发、营业等项费用;乙方应自签订合约后三天内,陈卓均付款80万元,林柱满付款46
万元;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126万元后三个月内将有关手续全部办好交给乙方,余款由乙方分期支付。灵镇村委会作见证方在协议书中签章。次日,灵镇实发公司将欠陈卓均、林柱满的款项作履行上述协议支付首期款项,分别开出收到陈卓均80万元,林柱满46万元的收款收据交给陈、林俩人,但灵镇实发公司没按上述协议书履行,在三个月内没有办理好有关手续,陈、林俩人也无继续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