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网站引发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作者:文海宣
来源:《中关村》2016年第11
        “17173”网站为我国较大的游戏门户网站,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北京冠游时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正大动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冠游公司诉称,其享有“17173”一起一起上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为“17173”网站的所有人,www.17173网站域名的实际控制人和授权使用人,上述商标和域名在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二被告注册的173fahao域名,攀附了“17173”网站的声誉,并将一起乐在网页显著位置使用,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正大公司恶意攀附其网站域名和商标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正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2、二被告将涉案域名www.173fahao转让变更为冠游公司所有。
        被告正大公司辩称,一、我公司合法注册173fahao域名,网站为合法的游戏展示平台;二、我公司已停止使用涉案域名,网站仅为宣传效应,无实际收入,无攀附173的主观故
意;三、一起乐网站不是我公司注册的,与我公司无关;四、域名中含有“173”的游戏类网站很多,该域名并非原告独有;五、173fahao17173网络游戏排行榜2014前十名不构成近似,故不同意冠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冠游公司依法享有涉案“17173”一起一起上注册商标专用权,为www.17173网站的实际控制人。冠游公司实际经营www.17173网站从事网络游戏相关业务,正大公司作为域名173fahao的注册人,经营网址为www.173fahao一起乐游戏网,亦从事网络游戏相关业务,二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本案中,冠游公司主张正大公司将“173fahao”注册为网络域名,并将“173游戏网一起乐游戏作为相应网站名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断域名或商品、服务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应判断域名或商品、服务名称与注册商标标识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仅从标识上看,正大公司注册的涉案域名为“173fahao”,相应的网站名称为“173游戏网一起乐游戏,与冠游公司的注册商标 “17173”一起一起上并不相同也不近似。另外,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亦应考虑
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根据冠游公司与正大公司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发号为网络游戏术语,为通用词汇,故涉案域名“173fahao”中与其读音相同的部分“fahao”不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域名其余部分“173”确与冠游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组成部分“173”相同,但冠游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由常用的阿拉伯数字的组合构成的“17173”商标中,“173”是其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可单独起到识别性作用,使得相关公众看到“173”即会想到其是“17173”商标或与其有关联,冠游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17173”商标的知名度已经高到致使相关公众看到“173”就会辨识出www.173fahao网站的经营者为冠游公司或与其有关联。因此,域名“173fahao”“17173”商标不构成近似。同理,正大公司经营的网站名称为“173游戏网,与冠游公司的“17173”注册商标亦不构成近似。
        本案中,冠游公司就上述正大公司的相同行为、相同事实和证据,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项主张正大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法院认为,与上述论证同理,冠游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173”一起为其经营的www.17173网站的特有名称,且其知名度已经达到使得相关公众看到“173”一起即会误认为www.173fahao网站即为www.17173网站或与其有关联。故正大公司的上述行为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冠游公司的相应主张不予支持。
        至于冠游公司主张正大公司将“173游戏网用作网络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冠游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被控侵权的网站链接为自然搜索结果,无证据证明正大公司将“173游戏网用作网络搜索关键词或竞价排名关键词。况且,如前所述,正大公司对“173游戏网属合法使用,则正大公司对“173游戏网的相关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故对冠游公司的相应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