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09.02.12
∙【字 号】宁水资[2009]61号
∙【施行日期】2009.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南京有几个区∙【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
正文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宁水资〔2009〕61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各河道管理处、市水资源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切实改善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是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要工作之一,也是新三年水环境综合治理(“2234”工程)的重要任务之一。在省政府批复的《南京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提出要建设水环境良好的节水防污社会体系,优先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在《南京市城乡三年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中提出了“加强长江南京段、固城湖、中山水库等30个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持续保持在100%”的工作目标。近年来,市和区县两级水利部门针对部分水源地上游和周边地区水土流失、水库淤积、面源污染等导致饮用水水
质下降的问题,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市水库等大多数水源地上游及周边地区生态破坏、不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有下降趋势。根据《南京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南京市城乡三年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提出的要求,水利系统要全面履行好作为水库、湖泊、河道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源地保护中的职责,认真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加大水量调配、水源工程建设力度,合理配置并保障水量供给;加强水源涵养、湿地保护和生态隔离带建设;加强对影响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各项涉水工程的审批管理;强化对水资源监督监测,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应急反应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的总体目标和保护范围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总体目标
根据省政府对饮用水水源地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要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2010年前须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 2010年前须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水质维持目前水质,逐步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2、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范围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划定我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长江南京段:取水口上游五百米至下游五百米、向对岸五百米至本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一千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一千五百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金牛山、河王坝、山湖、大河桥、大泉、赵村、方便、中山、老鸦坝、卧龙山、姚家、赭山头、龙墩河等十三座中型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库区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校核洪水位以上的1000米范围为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1000米以上汇水区域为准保护区。
三岔水库等作为饮用水源地的小型水库:汛限水位以下的整个水域为饮用水源地一级水源保护区;汛限水位以上的汇水区域为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固城湖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五百米范
围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准保护区。
石臼湖、新桥河、云鹤支河整个水域为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其汇水区域为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其他小型水库、天生桥河、秦淮河一、二、三干河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来水取水口100米半径内为特别禁区。
三、全面梳理水利系统在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
保障饮用水源地的安全是水利系统的主要职责,各级水行政部门要坚持对作为饮用水源地的水库、湖泊和河道保护与管理的主导性,立足于自身职责,正确处理好工程建设于保护生态的关系,处理好与兄弟职能部门的关系,认真履行好制度建设、规划编制、工程建设、申请核准、水质监测、执法检查、应急准备等七个方面的相应职责,做到不缺位、不失位、不越位。
1、饮用水源地保护制度建设。牵头或参与配合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经政府同意,以水库为重点,试点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2、编制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参与配合各级政府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配合发改部门编制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会环保部门,划定水管河道和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3、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负责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保障水量供给,对水资源监督管理。负责水库、湖泊类水源地生态建设加强水源涵养、湿地保护和生态隔离带建设。负责在水管河道开展河道疏浚和生态修复。
4、对饮用水源地保护设置进行论证上报。会环保、市政,对饮用水源地设置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汇总上报省水利厅。
5、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通报。
6、饮用水源地保护执法检查。在政府组织下,建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制度。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建设对水源地安全有影响
的建设项目,依法给予处罚。报政府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根据自身职能,责令停止违反省人大决定的行为,并依法处罚。
7、对备用饮用水源地进行保护,做好突发事故应急准备。按照政府有关规划,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大中型水库、重要河道、湖泊,作为预留饮用水源地,按照饮用水源区的要求加以保护。在政府组织下,发生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调水和监测工作,及时向政府汇报情况,由政府统一发布信息。
四、切实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各项工作
全市水利系统要在国家、省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总体目标、范围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规划管理。编制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水利系统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饮用水源地设置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
1、开展并完成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要求,在2009年底前必须编制完成。
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对饮用水源地周边产业布局、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饮用水源调(输)水工程建设、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及应急预案等内容进行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充分征求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开展并完成编制水利系统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发布水利系统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抢险措施,执行水污染事故月报制度,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影响正常供水时,报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向政府汇报情况,由政府统一发布信息。
3、做好《南京市水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相关配合工作。近年来随着水资源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要会同级环保、市政部门,对饮用水源地设置进行科学论证,根据饮用水取水工程的设置需要进行饮用水源地调整,提出相应饮用水水功能区的调整计划,并经市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水利厅。
(二)开展以水库为重点的饮用水源地普查和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水库、湖泊类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对现有水利部门管理范围内饮用水源地进行整治,以水库为重点,开
展排污总量控制试点。
1、全面开展以水库为重点的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普查工作。2009年,市水利局组织各区县水利(务)局对全市中型水库、三岔水库和固城湖等重要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进行调查,对每个水源地都分析水量保障程度和主要污染物影响状况、水质变化趋势等,并报告同级政府。
2、对水利部门管理范围内饮用水源地进行整治。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依照省人大决定规定的期限范围内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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