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闻媒体侵权与法律防范
作者:唐玉春,宋显仁
来源:《今传媒》2010年第12
        摘要: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和法人日益重视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名誉权;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又使得人们有依据对名誉权案件提起诉讼。而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如果把握不当,就容易造成侵权,因而,新闻媒体常常容易成为名誉侵权案件的被告。媒体侵权有何特点,媒体应当怎样加以防范,这是媒体应引起重视的问题。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新闻媒介;侵权;防范
        中图分类号:G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唐季礼1672-8122201012-0039-04
       
        当今社会,大众传媒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然而在传播、报道当中由于多种原因,有时不可避免地夹杂着一些不真实、不客观的报道,这就容易造成侵权。媒体侵权有何特
点,媒体应当怎样加以防范,以减少名誉权纠纷的诉讼,更好地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这是我们大众传媒,包括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等均应引起重视的问题。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及认定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
        新闻是新近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实。新闻的本源是事实,新闻是事实的报道,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事实在先,新闻报道在后。这是唯物论者的观点。也就是说,新闻报道必须是反映实实在在的真事。新闻报道失实有可能就构成新闻侵权。那么,何谓新闻侵权呢?目前,我国法律上对新闻侵权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新闻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是通过新闻媒介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广义上的新闻侵权包括侵犯人格权、著作权等。狭义上的新闻侵权主要指侵害他人人格权[1]
        (二)新闻侵权的认定
        一般认为,侮辱、诽谤、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宣扬他人隐私等行为都可构成新闻侵权。显然,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运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非法剥夺、严重诋毁他人荣誉称号,阻挠、压制他人获得应得的荣誉称号的,认定为侵犯他人荣誉权;非经本人同意,散布他人隐私,认定为侵害他人隐私权;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构成侵犯姓名权、名称权;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发表其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在他人作品上署名,都构成侵犯著作权。
       
        二、近年来媒体侵权特点、主要表现及分析
       
        (一)媒体侵权的特点
        名誉是特定人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则是这种评价不受歪曲贬低的权利。由于新闻媒介的
覆盖面广、受众人数多、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大、权威度高等特点,因此新闻侵权行为的后果往往较之于一般侵权行为的后果要严重得多,常常使受害人名誉受到损害、精神遭到打击、社会地位受到动摇、利益受到影响等等,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和法人日益重视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名誉权;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又使得人们有依据对名誉权案件提起诉讼。因而,新闻媒体稍不注意往往就成为了名誉侵权案件的被告。
        (二)媒体侵权的主要表现及分析
        1.记者编辑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引起侵权。记者编辑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表现为:采访作风不踏实;为追求轰动效应胡编乱造新闻;言论类文章评论不当;表扬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等等均可引起侵权。采访作风不踏实常常会导致报道失实。这类事例是经常发生的,也是新闻侵权最为常见的类型。记者作风不严谨,不到现场,搞间接素材报道和臆测性报道,道听途说,这极容易造成失实报道。编辑不能以严谨的作风审核,不认真把关,就会让失实报道出笼。
        2005126日,《中华读书报》题为《2004年中国科学界的损失》的报道称:中国
科学院资深院士陈家镛,2004815日逝世。《科学中国人》杂志社也在2005年第3期《2004:陨落的巨星(续)》一文中,以文字配发照片报道陈家镛去世。22日,《中华读书报》刊登《致歉声明》表示:本报2005126日第5版内容,未经中国科学院有关部门审核,发生了严重错误。这一错误,对陈家镛先生及家人造成了严重伤害。为此,我们向陈家镛先生及家属致以深深的歉意。并刊发《陈家镛:无火炼真金》一文,全面介绍陈家镛老先生,开篇第一句话就是:春节将至,陈家镛院士依然很忙碌。紧接着,《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在第4期刊登致歉声明,并发表《点石成金――记中国科学院院士陈家镛》一文。尽管如此,陈家镛还是将光明日报社(《中华读书报》的上级主办单位)、《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告上法庭。623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向陈家镛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712日上午,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光明日报社赔偿原告陈家镛精神抚慰金2.5万元[2]
        要是批评性的报道,一旦失实,就更会有麻烦。有的被批评对象明知自己总体上没有道理,也会抓住某个细节上可能的失实或某个用语而告你一把。如20041117日,沈阳慕马案中落马入狱的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焦玫瑰,因《中国青年报》刊文将其称为沈阳黑社会头子刘涌的姘头,便起诉《中国青年报》社侵犯了其名誉权。据称,焦玫瑰当时
表示还要陆续起诉其它将其称为姘头的媒体。
        记者胡编乱造新闻,涉及到具体的人和事时,因为报道失实,也最容易引起新闻侵权。如20042月,著名导演唐季礼对编造他抛弃怀孕前女友、致使对方跳楼致残的相关媒体和个人做出了正式回击,将最先刊登该报道的杭州某报、成都某报等9家媒体告上法庭,索赔750[3]。又如,2005年的假新闻《王小丫陈章良携手入围城?》、《女大学生捡剩馒头充饥近两年》、《中国股市:1500亿元热钱430日前惊心大撤退》等。其实,有时只要打一个电话,或在网上搜索一下,这类假新闻便可避免。显然,这种把道听途说的小道消息作为新闻报道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是对当事人名誉的侵害,也有违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其实,这些道理记者应该都懂得,但是为了吸引眼球,往往就置这些道理于不顾了。怪不得如今娱记的名声不太好听。娱记们要想为自己正名,就非得痛改前非不可[2]
        编辑记者为追求轰动效应,进行所谓的合理想象,编造事件发生的原因,或在文章中诽谤、或采用侮辱性的字眼,构成典型的媒体名誉侵权。典型案例如华西报关于世纪婴儿的报道,指责婴儿父母是为了获得世纪婴儿的奖金,欺骗医院,使用欺骗、愚昧等字眼,构成了侵权。又如杨澜状告《21世纪人才报》的民事诉状案。20031226日,由《21世纪人才
报》编辑出版的《欢乐城市》周刊第19期,在头版头条上以《杨澜注定破产》为题,并用几乎两个整版的篇幅发表署名本刊记者陈杰的文章。杨澜认为该报道严重失实,文章说原告抛售阳光卫视、两公司被停牌最终在闹剧中杨澜走下了曾经看起来很辉煌的商界舞台等等,未经核实,与事实完全不符。文章中称可怜的杨澜真的是有些山穷水尽的味道了,杨澜认为作者使用了侮辱性语言,采用了诽谤手段,已经诋毁了杨澜的名誉和信誉。为此,杨澜请求法院令被告停止侵害、销毁未发行的登有侵权文章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1元,承担案件诉讼费[4]
        言论类文章评论不当。评论类文章是表明报社态度的重要方式,但有的作者不注意方法,一是新闻报道评论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它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报道内容基本属实,仅是个别评论的词句表达不当,且无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不能认定为侵权。对批评对象进行指名道姓的批评,手头又没有过硬的成立的证据,很容易新闻侵权。有些批评报道应当对事不对人,对现象不具体的对象,这样就不会导致被批评人跳出来对号入座。如著名戏剧家吴祖光批评北京某知名商厦侵犯人权对女孩进行搜身,基本事实没有错,但在评论中个别细节不实,于是就当了被告。这对言论类作者
是一个很好的教训。当然,对一些完全有把握的言论,也不要一味地搞某某之类的隐名批评,可以直指其名,只是要特别小心,必须有完全把握的证据在手。
       
        褒扬性的新闻报道同样容易引起新闻侵权。无中生有地任意拔高,把当事人当作不食人间烟火的高大全,对当事人而言不但没有抬高声誉,反倒引起社会的非议,造成精神痛苦。批评可能脱离真实,表扬也可能脱离真实。表扬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也会导致侵权。
        2.媒体或记者编辑法律意识不强引起侵权。这方面表现为:领导授意性质的侵权报道;记者编辑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记者在采写新闻中,对死者的名誉权问题未引起重视;在某些新闻报道中,媒体的倾向性严重;媒体作有罪推定判决等等。领导授意性质的侵权报道往往是主管媒体发稿的领导出于某种目的,授意记者发布失实新闻,也容易引起新闻侵权。如湖南疯记者刘洪以的案件。刘洪以在海南为一被迫少女执义仗言、披露真相,反被当地报纸说成是假记者并因此受刺激致疯。实际上,某报是秉承领导的意图发稿的,写稿的辛晖是某宣传部门的干部。辛晖实为新闻发布会之意,对一个揭露强迫的记
者进行人身攻击,说他是招摇撞骗的假记者,目的是要把这个挑刺的记者搞臭,从当地赶走,不让他再揭盖子曝丑闻。搞得这个特约记者丧失了基本的生存环境,导致其受刺激致疯,至今未愈。报社受命发稿,没有任何的把关,但从法律主体上看,法律责任就是报社的。800字的文章,后来报社赔了70万元。教训不可谓不深刻[5]
        记者报道涉及他人隐私的事件,未经他人许可,或超出他人许可的范围,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对他人隐私进行大肆渲染,也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如20039月初,在陕西省境内发生了一起公民状告当地某媒体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该媒体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该报记者陈述在游戏厅输了5万元钱的事实经过,虽名为游戏,但实为赌博,该报对该部分报道基本属实。但该报所采用的标题及文中称原告的丈夫无法忍受这样生活,二人协议离婚,被告不能证明原告离婚理由系在于此,且原告离婚在先,输钱在后,其部分报道偏离了客观事实,其文字语言不妥,有误导读者的倾向,对原告名誉权造成损害。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不愿公之于众的个人生活经历公开宣扬,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未征得原告的同意,仅对照片作了简单的处理,其照片仍具有可辨认性,且被告为营利性报刊,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因被告不客观的报道和照片的刊登,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不良的影响,亦降低了公众社会对原告
的评价。法院最终判决该报社侵害了王华的名誉权和肖像权。该案以媒体的败诉而告终[6]。又如某篇报道本为表扬某人在工作上取得的进步,却将此人不愿让人知道的污点披露出来,进行前后对比,本意是好的,但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构成侵权。
        记者在采写新闻中,对死者的名誉权问题未引起重视,被死者亲属指控侵犯死者名誉权;(虽然自然人的权利起于出生,止于死亡,但由于死者生前的社会关系,其名誉可能于他人尤其是他的近亲属相关联,构成他人名誉利益的一部分,因此,司法解释专门规定,死者近亲属可以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像诗人郭小川的名誉受到了侵犯是比较典型的,郭小川已经去世了,有作者给他编故事。讲什么呢?说1969年春,郭小川来到湖北咸宁市五七干校,因其妻含冤去世,内心世界十分苦闷,自从与干校卖饭票的少女某某相识以后,两个人在艰苦的环境中相互照顾、相依为命等等,而且报道还说有文化界的什么名人可以见证这件事。但事实是,郭小川的夫人还健在,这样的报道被广为转载。最后,郭小川的继承人,包括他的夫人,包括他的子女向法院起诉,起诉作者,起诉刊登这种虚假报道的所有的媒体,一审获得赔偿16万元,这就属于完全失实的情况[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