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范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精选3篇)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精选3篇)
  为了规范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加强有关⼈员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特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案。下⾯是⼩编收集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欢迎阅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篇1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预先制定的⼯作⽅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作,适⽤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针对性、实⽤性和可操作性。
  第⼆章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类型或某⼏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标物保护、重⼤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作⽅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批准后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标物保护、重⼤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作⽽预先制定的⼯作⽅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第⼋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
安排等,明确相关各⽅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应对⾏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应对⾏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
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应对⾏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应对⾏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命线⼯程等重要⽬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
事件发⽣后的资源调⽤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作灵活制定现场⼯作⽅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我保障等内容。
  第⼗⼀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册,内容⼀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员和电话等。
  第⼗⼆条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预案编制
  第⼗三条各级⼈应当针对本⾏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作⼩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员参加。编制⼯作⼩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担任。
  第⼗五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
  (⼀)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的直接后果以及次⽣、衍⽣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应急资源调查。全⾯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时间可调⽤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六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
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七条预案编制⼯作⼩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起报送审批。
  第⼗⼋条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了衔接,各⽅⾯意见是否⼀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可⾏等。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评审。
  第⼗九条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地⽅各级⼈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审批,必要时经本级⼈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办公厅(室)转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或分管负责⼈签发,审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作⽇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地⽅⼈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级⼈备案。
  (⼆)地⽅⼈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备案。
  (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备案。
  第⼆⼗⼀条⾃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
  第五章应急演练
  第⼆⼗⼆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推演等⽅式,组织开展⼈员⼴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少每3年进⾏⼀次应急演练。
  地震、台风、洪涝、滑坡、⼭洪泥⽯流等⾃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供电、供⽓、供热等⽣命线⼯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建筑施⼯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产、经营、储运、使⽤单位,公共交通⼯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设备装备的适⽤性,对
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评估和修订
  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有关法律、⾏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重⼤调整的;
  (三)⾯临的风险发⽣重⼤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重⼤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篇2
  ⼀、成⽴突发事件领导⼩组,落实各部门职责
  (1)成⽴由园长、后勤分管副园长、保健教师、各年级组长、保安⼈员组成的领导⼩组;
  (2)按照各⾃的分⼯进⾏⼯作。
  ⼆、⽇常⼯作要求
  (1)领导⼩组要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2)幼⼉⼊园、离园时,保安⼈员要在⼤门⼝巡视,幼⼉⼊园、离园后及时关闭⼤门,防⽌⽆关⼈员进⼊幼⼉园;
  (3)幼⼉园⼤门保持上锁关闭状态,有外⼈进⼊时,必须查明⾝份,做好记录后⽅可⼊内。
  三、事件应急处理:
  (1)突发事件当事⼈⽴刻通过电话报告园长;
  (2)园长、保健教师等相关⼈员迅速赶到现场,按照职责进⾏⼯作;外来因素造成的突发事件要报告主办单位领导;
  (3)如是意外事故,保健教师简单处理后速送医院;如是外来⼈员造成的事故,迅速拨打110报警;
  (4)紧急疏散幼⼉和⼯作⼈员到安全地带,确保幼⼉和⼯作⼈员的⽣命安全;
  (5)在等待救援的同时,严格控制闲杂⼈员和家长进⼊幼⼉园,避免出现混乱状态。
  (6)各班教师加强对幼⼉的观察,及时发现异常现象。
  四、事故应急处理:
  (1)就餐后,当幼⼉出现呕吐、腹泻等现象时,带班教师要⽴即将幼⼉送往医院,并向园长汇报;
  (2)⾷堂⼈员负责保留好饭样及餐具,并送往卫⽣防疫部门进⾏检验。期间,严禁⽆关⼈员进⼊⾷堂;
  (3)组织由保健⽼师、后勤副园长、⾻⼲教师组成的陪护队伍,具体负责陪护事宜;
  (4)稳定幼⼉情绪,做好家长⼯作,保证幼⼉园正常的⽣活秩序和⼯作秩序;
  (5)及时向主办单位及当地卫⽣防疫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篇3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有效处置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发⽣的突发事件,提⾼预防和处置应急事件能⼒,保障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各项⼯作正常开展,维护国税系统⼲部职⼯和纳税⼈的⽣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结合区国税局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条本预案所指突发性事件是指突然发⽣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窗⼝正常⼯作的紧急事件。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的内容:
  (⼀)税收业务类:主要包括办税服务厅⼈员在受理税务登记、申报征收、认证报税、发票发售、⽂书受理等税收业务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即时处理,造成纳税⼈在办税服务厅内严重排队拥挤等事件的情况;
  (⼆)信息⽹络类:主要包括办税服务厅应⽤的各类软件因⽹络不通畅、机器故障、断电等原因⽆法正常运转,影响办理正常业务的情况;
  (三)公共安全类:主要包括发⽣⼤声喧哗、吵闹、打架⽃殴、寻衅滋事等各类不⽂明现象,影响办税服务厅正常税收⼯作秩序的事件;
  (四)事故灾害类:主要包括⽕灾、⽔灾、雷电、爆炸、触电、疫情等;
  (五)其他类: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办税服务厅正常⼯作开展的紧急事件。
  第⼆章应急处置原则
  第三条应急事件的处置应坚持下列原则:
  (⼀)以⼈为本,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建⽴健全应急⼯作机制,坚持以⼈为本、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把保障⽣命安全作为⾸要任务,以保护纳税⼈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认真做好应急事件的各项预警预防⼯作。
  (⼆)统⼀领导,分级处理。市区国税局成⽴应急事件处置领导⼩组,对应急事件实⾏统⼀领导,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办税服务厅发⽣的应急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