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景点
【公布日期】2015.09.29
【字 号】威政发〔2015〕19号
【施行日期】2015.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威政发〔2015〕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政府决定对《威海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工商和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区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注重利用地下空间并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建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和防
盗等设施,并按照停车场设计方案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昼夜停车场还应当设置夜间停车的发光标志。
  “停车场应当在合适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设置残疾人免费停车标志,非残疾人机动车辆不得占用。”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停车场标志、标线、交通安全设施和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由停车场管理单位或经营者委托专业机构设置施划。
  “道路停车场的标志、标线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施划。”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停车场内的设施设备、标志、标线等应当保持完好,发生损毁及时修复。”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的分布情况,在道路上统一设置停车场的指示标志。
  “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将停车信息通过道路实时信息发布系统向机动车驾驶人发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停车信息接入道路实时信息发布系统提供便利条件。”
  七、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其中第四项修改为:“工作人员佩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服务牌证;”
  八、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保持好停车场内的环境卫生。”
  九、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利用待建土地设立临时专用停车场的,应当经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同意,并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申领临时停车场许可证。”
  十、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经营性停车场开始营业前,经营者应当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权的归属。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始经营
的,应当逐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重新确定经营权的归属。”
  十二、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经营期限届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经营权的归属。”
  十三、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经营性停车场的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四、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其中第二款修改为:“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由市物价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价牌,标价牌上应当标明管理单位、停车场种类、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营业时间、免费时限和对象、服务承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三款修改为:“经营性停车场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应当免收停车费。”
  十五、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接纳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车辆停放;”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停车场经营者与机动车停放人因停车费用、设施损毁赔偿等问题产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